stoak wrote:1.沈男停在自家土地、房屋的騎樓,憑什麼檢舉2.法院認為,騎樓產權屬公有或私有,均不影響屬於人行道性質-->私有地也要被強制拿來當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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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上:根據都市計畫與建築法規,騎樓屬於法定空地、有「供公眾通行」的公共通行空間性質。也就是說:雖然是你的土地,但你必須開放給行人通行(依《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
實務上警察與交通隊的認定:騎樓有供行人通行,就視同「通行道路」。不論有無畫紅線,只要妨礙通行,或占用空間,就可能違規。
以下個人說明:
說明:建築物不動產受相關法律規定(不同於一般物件),基於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其產權(處分)、使用等受到法律限制,請依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例如:(現在)社區大樓設立之「開放空間」,產權雖屬社區私有,但其設立目的為供(不特定)大眾使用,享有樓地板獎勵,亦應受相關法律規範,少數社區將其圍之,不讓社區外人使用,亦屬違法。
講到建築不動產,常提到「部分所有權」,聽到"部分"就知道不是"全部"所有權,就是產權(處分)、使用上受到分割、限制,而非全部。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範,一棟建築物的部分所有權可分為以下幾類:
1. 專有部分
意思:每位所有權人獨自擁有、可自由使用與處分的部分。(在法規許可範圍內)
例如:住宅單元(某樓的 A 戶)、商店、辦公室單位。
權利:可出租、出售、裝修(在法規許可範圍內)
2. 共有部分
意思:由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擁有,無法單獨處分。
例如:建築物的結構體(地基、樑柱、樓板)、大樓外牆、樓梯間、走廊、電梯機房、水塔、管線間。
管理方式:需經過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會議同意方可更動或維修。
3. 約定共用部分
意思:雖然原本是專有或其他性質的部分,但住戶或所有權人間約定共同使用。
例如:頂樓加蓋作為大家的曬衣場、特定住戶提供空間做為社區會議室、需經過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並經登記確認。
4. 附屬設備與設施
雖屬共有,但為特定功能性設施,需共同管理與維護。
例如:停車場(有時也可登記為專屬使用)、中央冷氣系統、供電系統、門禁系統、對講機、監視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