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停自家騎樓遭檢舉挨罰 他提告:不良民眾浮濫檢舉

stoak wrote:1.沈男停在自家土地、房屋的騎樓,憑什麼檢舉2.法院認為,騎樓產權屬公有或私有,均不影響屬於人行道性質-->私有地也要被強制拿來當人行道


form ChatGPT:

騎樓到底是不是「私人土地」?
地權上:騎樓通常屬於屋主所有,是建築執照的一部分,也記載在建物登記資料中。
用途上:根據都市計畫與建築法規,騎樓屬於法定空地、有「供公眾通行」的公共通行空間性質。也就是說:雖然是你的土地,但你必須開放給行人通行(依《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

為什麼停自家騎樓還是違法?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騎樓若供公眾通行,等同於「道路」。在這種「道路」上停車,未依規定,就是違規停車。


實務上警察與交通隊的認定:騎樓有供行人通行,就視同「通行道路」。不論有無畫紅線,只要妨礙通行,或占用空間,就可能違規。

以下個人說明:
說明:建築物不動產受相關法律規定(不同於一般物件),基於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其產權(處分)、使用等受到法律限制,請依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例如:(現在)社區大樓設立之「開放空間」,產權雖屬社區私有,但其設立目的為供(不特定)大眾使用,享有樓地板獎勵,亦應受相關法律規範,少數社區將其圍之,不讓社區外人使用,亦屬違法。

講到建築不動產,常提到「部分所有權」,聽到"部分"就知道不是"全部"所有權,就是產權(處分)、使用上受到分割、限制,而非全部。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規範,一棟建築物的部分所有權可分為以下幾類:

1. 專有部分
意思:每位所有權人獨自擁有、可自由使用與處分的部分。(在法規許可範圍內)

例如:住宅單元(某樓的 A 戶)、商店、辦公室單位。
權利:可出租、出售、裝修(在法規許可範圍內)

2. 共有部分
意思:由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擁有,無法單獨處分。

例如:建築物的結構體(地基、樑柱、樓板)、大樓外牆、樓梯間、走廊、電梯機房、水塔、管線間。
管理方式:需經過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會議同意方可更動或維修。

3. 約定共用部分
意思:雖然原本是專有或其他性質的部分,但住戶或所有權人間約定共同使用。

例如:頂樓加蓋作為大家的曬衣場、特定住戶提供空間做為社區會議室、需經過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並經登記確認。

4. 附屬設備與設施
雖屬共有,但為特定功能性設施,需共同管理與維護。

例如:停車場(有時也可登記為專屬使用)、中央冷氣系統、供電系統、門禁系統、對講機、監視器等。
stoak wrote:
汽車停自家騎樓遭檢舉...(恕刪)

看01漲姿勢
如果檢舉事實確定,代表真的違法呀,有啥好告的
立委在哪裡......
有人行道及不影響行人通行之騎樓可停放汽機車......
stoak wrote:
汽車停自家騎樓遭檢舉...(恕刪)



可能造成推車(輪椅&嬰兒車)過不去或是不易通過才被檢舉成功

所以............也怨不了檢舉人
Angel9999
應該不是,無論有沒有別人要過,照法規來看,只要有人檢舉都會檢舉成功
有人說騎樓是國家的土地
騎樓怎麼會是國家的土地?
不能停車是因為你蓋的時候有申請容積獎勵
而且以前的房子是蓋好蓋滿加違建
所以沒辦法停車 因為有多蓋 所以必須開放通行不得停車

現在的透天 都是要退縮三米才能蓋
前面土地可以當車庫 不開放沒有問題
只要不要申請容積獎勵 不要蓋超過建蔽率就沒問題了
通常前面土地或1F當初蓋的時候都是申請法定停車位

之前我家有塊空地沒蓋 左右兩邊都是有騎樓的老房子
我就把車停在跟隔壁一樣騎樓的位置 也常被檢舉 感覺是附近隔壁的檢舉的
警察開單 我打去警局說 我那是私人土地 哪來的騎樓 妨礙行人通行?
被撤單後 賭爛 直接把他封起來 騎樓連走都不讓你走 干我屁事
wind0083
有些地方自治法規定面臨幾米寬的道路必須設置騎樓,但建築法規本來就有法定空地的要求,所以新的建物都是直接退縮幾米,建物不要直接臨路來申請建照,這樣就不用依法蓋騎樓,前面留的空地還能停車。
tina3987 wrote:
有人說騎樓是國家的土...(恕刪)
tina3987大,
想請教一下
所以您家的騎樓是有土地權狀對嗎
tina3987
當然有權狀 那是私人土地 而且我那是建地 沒有蓋 範圍跟左右兩邊的騎樓一樣 隔壁的騎樓也一定有權狀 只是當初老房子大家都是蓋好蓋滿 現在才沒辦法蓋好蓋滿 都會有法定空地跟法定停車位
Angel9999
騎樓本來就是私人土地,這沒什麼好問的吧
我也停騎樓啊~ 從前警察也來過了~ 跟我說 沒事沒事你繼續停
哦~我是最邊間那一戶 再過去是水溝只有野貓通行 沒妨礙任何行人😎
騎樓違規停車不打緊,有些住戶連同前面馬路都是他家的,罵人家車不準停他騎樓前面馬路,這般惡劣檢舉他千萬遍也不厭倦ㄚ
hpvs19 wrote:
家有騎樓用地可申請減徵地價稅

這應該超多人不知道吧!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提醒大家,一般常誤認騎樓用地所有權係登記於1樓房屋之業主身上,所以只有1樓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減徵地價稅,事實上騎樓用地是由整棟樓房所有之所有權人持分共有,因此2樓以上住戶一樣可以減徵地價稅,但記得要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01118

所以,不是只有一樓有使用權!!

土地權是上下的住戶都有,但是空間權,是登錄在一樓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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