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這個案例連義交都沒有法源依據的獨立指揮權學校的導護老師呢?軍人呢?當號誌跟指揮人員(除了警察之外)有不同時到底要聽誰的?請政府主管部門講明白說清楚不然下次再發生類似事故不就都是駕駛倒霉?還有指揮的手勢有沒有統一的標準方式看過少數義交不知道在指揮什麼以這的例子來說如果現場有警察,但他沒有指揮而是義交指揮後出事,算誰的?台灣交通會亂真的是從上亂到下
danny7892 wrote:學校的導護老師呢? 學校的導護老師也沒有交通指揮權學校的導護老師也知道這點,所以只在斑馬線上指揮這是借用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的規定法規上他無權,但不停你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