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錢包壞掉是不是都不用付錢
不識字是不是可以殺人放火

jerry_liu426 wrote:
方向燈壞15分鐘苦吞2(恕刪)
inchfly wrote:
第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第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但就法條來看,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的連續舉發,並不在「6公里」的限制內
td200672 wrote:
聽你在唬爛,法條都放在那邊,直接查一下就知道正不正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是什麼?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講的是超速跟未保持車距,即使是同一行為,每六公里或六分鐘還是可以重複舉發
多次未使用方向燈本來就是不同的違規行為,跟你提出的根本就是兩回事,去申訴也不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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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完發現有人早一分鐘貼出來,看來還是有人會認真查證,送5分給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