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燈壞15分鐘苦吞2萬1千元罰單

這理由好讚喔
我錢包壞掉是不是都不用付錢
不識字是不是可以殺人放火

jerry_liu426 wrote:
方向燈壞15分鐘苦吞2(恕刪)
免責聲明: 以上言論為玩笑話,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開過好幾台車,打從新車到報廢,方向燈的燈泡印象中幾乎沒換過,或頂多壞一邊,不過我印象中方向燈泡不會亮時,你在操控左/右轉方向桿時,會有很急速明顯的答答答的聲音
除了方向燈,第三煞車燈是不是也很重要呀!
發財車、小貨車,是不是沒有第三煞車燈?
要教訓人家一張就很痛了
一直跟、整路拍全送檢舉根本就反社會人格
純粹整人
罰2萬一 害人家這個月過不下去很厲害嗎?
跑監理站跑法院很閒嗎?

看來再不久就會有人燒炭 成為烈士了
檢舉人家讓人家輕生真是好正義 好正當
垃圾政府開放全部民眾檢舉
權限還開的比警察高 真是垃圾腦袋
沒預料會有反社會濫用這制度嗎?
不用提前警告 不用警察編號
真是垃圾政府垃圾政策
非要有烈士出現才會動

快了 一定會有人燒炭的新聞
這孽看要算誰頭上
尤其那幾個鼓吹檢舉的
看那留言就知道誰比較暴戾
這就是政府要的結果 這麼暴戾的人
宙王
正確!思考不周的檢舉制!
yamaha0204
笑死。駕照拿去燒一燒就好了。考照時知道要打方向燈,上路時就全忘了。這種違規仔是不會燒炭的。這種反社會人格開車完全不在乎其他用路人感受的,自私的違規仔會因為罰單而燒炭真是天大的笑話了。好好開車很難嗎?
chuenjia wrote:
這樣申訴都可以過的話...(恕刪)

真的,一堆永遠不打方向燈人,乾脆全拆掉好了,如果壞了就不開單,那何必裝燈。
sagfm08051
回樓上,我就是會打的那種人,別人不打跟我沒關係,別人吃屎我不跟著吃
Mikadoyakumo
我也是一定打燈,你希望看到全世界都打燈還是都跟你一樣不打燈?不打燈的其實在吃打燈的豆腐。
inchfly wrote:
第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
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第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但就法條來看,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的連續舉發,並不在「6公里」的限制內

你所列出的只是第一項裡的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項和第二項才是以下這些: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td200672 wrote:
聽你在唬爛,法條都放在那邊,直接查一下就知道正不正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1 條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
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
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
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是什麼?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講的是超速跟未保持車距,即使是同一行為,每六公里或六分鐘還是可以重複舉發

多次未使用方向燈本來就是不同的違規行為,跟你提出的根本就是兩回事,去申訴也不會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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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完發現有人早一分鐘貼出來,看來還是有人會認真查證,送5分給樓上

是你在唬爛吧!我來打你的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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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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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才是第一項及第二項,你指出的只是第一項中的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項裡有17款,法規的條項款目先弄清楚。
鴨唬雞摸爛到爆 wrote:
這理由好讚喔
我錢包壞掉是不是都不用付錢
不識字是不是可以殺人放火


re:
國文老師應該在你後面瞪你
邏輯有問題嗎?
錢包壞掉跟方向燈壞事要怎樣比較?你現金放方向燈?
方向燈這種東西有時候在路上燒掉,你可能還不會察覺,
台灣的教育真的讓人...
嘉義縣李姓民眾未注意到方向燈壞了
===>>>沒在打當然沒注意
定期檢查方向燈、剎車燈、近遠燈、煞車 方向盤等各項功能是嘗試啊!
我連機車也會每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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