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就一直認為,為何好端端的高價產品,為何非得一定要走上銷毀一途呢?!

JEANdeApPpJj wrote:
很多人回復都文不對題...(恕刪)

所以您覺得從國外帶肉品回來要物盡其用而不要銷毀這樣嗎?
而且對公務員來說抓到這個反而比較麻煩,請問您知道他們為了這件事要寫很多的報告嗎?而且還要跑很多的地方就因為這件事,當初放走他反而還不用寫報告而且也沒這些事您覺得這樣是比較好的嗎?
如果不一律銷毀,會造成另一個不公平的情況
『有錢的人車可留,沒錢的人車銷毀』
臨時執照只要幾百元,不能說沒時間、忘記了,錯過了黃金時期,實際上車主要怪自己。

法條裡只有銷毀,沒有拍賣或捐給公益團體的選項,法官也難以判決,所以只能修法。
cq5388 wrote:
.之前就一直認為,為...(恕刪)


國家就是要嚴刑峻法, 人民才會有所適從, 不是有錢就可以任性。
JEANdeApPpJj wrote:
很多人回復都文不對題。
這不是法治的問題,是嚴刑峻法的問題。
什麼法都是可以修的。

開車騎車為什麼要違規呢?
故此,上路違規的駕駛人抓到一律銷毀......駕駛人。
看得出來嚴刑峻法的意思了?

我一直以為,對地球及對人類而言,物盡其用很重要。
車子無論如何都不便宜,也非違禁品,國家任何面向考量都應該保障國民的財產,

這個法律是過頭了,無論是對國民或是人類而言。(恕刪)


怎麼會呢?
您認為過頭了..我認為還罰得不夠
但是
我還可以接受這個平衡點..
不然
按照我的認知..
應該要沒入其所有的財產.遊街示眾.直接在馬路上槍斃.曝屍街頭..
每個人都要能承擔得起違規犯法的後果..

先不說執法不力..
台灣犯規違法的罰則實在是太輕了..

光是走私生物動物到台灣.也是直接銷毀..
怎麼不為那些生命說說話呢..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一直都覺得中華民國法律沒有隨著時代變遷而進步,如同高速公路限速110,因為臺灣人總是要事情發生才會來檢討,在發生之前永遠都是從嚴處理,不會有變通的時候
cq5388 wrote:
.之前就一直認為,為(恕刪)


這題不難, 政府在解決中!

(轉載聯合新聞網2019-04)
立法院上周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累犯、拒測、拒測累犯,若有肇事致人重傷或傷亡,依規定需沒入車輛。不過,沒入車輛規範至今「一國兩制」,在六都會直接被銷毀,六都以外縣市車輛會先拍賣、賣不出去才銷毀。交通部表示,已建議六都訂定自治條例,讓車輛不會只能變「廢鐵」。
cq5388 wrote:
你還是不明瞭我的意思(恕刪)



一樣違規上路,大牛銷毀合理,賓士你就認為不合理?

韓國瑜雲林違建被拆,損失不下於這賓士車,怎沒見你對政府說好端端的豪舍,為何一定要走上拆除一途呢?

相信你的邏輯一定是,有危害的違建拆除合理,韓國瑜的違建沒危害他人,被拆不合理。
MadKnocker wrote:
對於您提到的這兩個案(恕刪)


我所有的文都沒有說:故意該罰,過失不用罰呀! 大哥

下次發文先看清楚好嗎?
cq5388 wrote:
相較之下,銷毀名車不符比例原則,...

銷毀名車就是不符比例原則

那銷毀普通車就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看到名車就轉彎?? , 比例原則自助餐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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