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回答不正好反駁自己 自打嘴巴嗎?
你把多少法規沒有規定的東西拿出來啊?
逾牆鑽隙?既然不是法規 ,不應該拿出來魚目混珠
不就是在說你自己?
既然法規沒有規定
你怎會說時速90以上的車非超車不能行駛中線?
恥這個字不會寫?
同樣的錯誤一再無限迴圈 , 錯誤同樣是"毫無路權概念"!
時速90 ? 是法規完全沒有規定的東西
拿完全不相干的"東西", 說成是路權(權利)?
根本沒說 時速90以上(←這不稱為速限)的車使用那一個車道?的規定! 完全和車道路權無關 !
法規對於"中線車道"路權, 對於指定那些車能利用"中線車道", 只有寫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必須要有一台外側車道之前車讓你超越!
依據車道路權, 法規所規定『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路權 』 必須要"超越"!
但是非超越, 完全違反法規對於"中內車道路權"的分配, 法規根本沒有指定/分配/排序"非超越"的車去行駛中線車道 !
非超越是沒有中線車道路權 !
依據車道路權,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讓離中線車道 !
你怎會說超車道只能超車?
恥這個字不會寫?
同樣的錯誤一再無限迴圈 , 錯誤同樣是"毫無路權概念"!
這又是再度拿出法規裏面沒有的"超車道只能超車"來 魚目混珠?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任何人(車)使用完都要離開, 回到法規所規定的位置",超車是超中線車道"路權範圍40-55m"內的中線車,路權最多只有55m!
"超車道只能超車" 到底在說什麼 ?????
把『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說成《 超車道只能超車? 》
"毫無路權概念"的錯誤說法一再重覆!
應該是判定"路權"歸屬於誰?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呦 奇怪了
你之前不是也說101-1有幾款不適用高速公路
你說可以 別人不行?交通部說更不行?
你可以選擇性的尋找法規? 不想看的法規就自動省略? 別人不行?交通部不行?
臉皮好厚啊
不知所云了
以為 101-1 下面沒有分"「款」?????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至第10條. 說明:. 以「條」為單位,並冠以「第某條」字樣。 每條條文之內容得再分為「項」、「款」、「目」;
甲條款和乙條款通通混在一起?以為是同一個條款? 甲條款不適用和乙條款有什麼關係 ?????
如果都是同一個「項」? 何必要分「款」??
在高速公路欲超車 還要前車同意允讓啊?全世界哪個國家有這個規定?
超車=變換車道超越 所以你變換車道前還要前車同意允讓啊?
真的會笑死人...
所以這跟超車法條101何關?為何你要用101來回答小胖所指的沒路權前車?
對方讓離內線=後車超車=後車變換車道超越?
根本牛頭不對馬嘴...
看你被打臉了還在那邊拗就好笑...
同樣的錯誤一再無限迴圈 , 錯誤同樣是"毫無路權概念"!
禮讓 依據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本來就會指定/分配/排序 路權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義務尊重他人之路權並禮讓 !
"禮讓"的規定, 在
1968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和1949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都有 ! 這是萬國公約 , 每一個簽約國家都會遵守
在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 等同於國內法律! 其位階同於法律!
簽過的公約就要遵守!
安全規則101條,就是由"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1條抄過來的, 兩者有相同的規定!
JamesWK wrote:
問題簡單化
甲地到乙地=5公里
時間差小於2分50秒=超速
時間差高於5分=慢速
ETC抓超速很好用的,那些條文根本是為超速找藉口
...(恕刪)
是的,您說的這是沒錯
因為在義大利高速公路autostrade, TUTOR系統 已經實施很多年了 !
但是,TUTOR系統並不是來抓走錯車道 的路權違規 ! 是要抓"躲測速"的車 !
小弟在法國的 Caen 也碰過, 它不是區間測速, 而是在短短100公尺彎道(下高速公路的快速道路), 連放二支測速照像機
並不是80km就不能上高速公路, 而是必須行駛靠外/右側的車道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不能自行選擇速限!
沒有超越任何車卻擠進內車道, 是走錯車道的"違反路權"違規
oxa9615 wrote:
那被罰,是屬於 警方在當場測速舉發。
民眾自行檢舉,我看是沒案例有成的吧。因為條文裡都寫入了時速低於80,這一定要法定儀器。
另外寫著 最高速限! 就是表明了,無法可罰。(其實我覺得這是違背法定儀器的,既然只有警方法定儀器可以精準判定時速,那所有的車輛怎麼可以憑藉不合法的錶速,自認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呢)
真的民眾檢舉國道內線龜車有成功的話,今天就不會有這一串討論文了。...(恕刪)
這是因為主管機關毫無路權概念!
錯將"速限"這種遵守義務 混淆 誤為 路權 ! 權利和義務不分!
而且時空不分, 誤以為"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後,只要在速限上遵守最高速限, 前面違反路權的錯誤就能先上車後補票?
違反路權是因為沒有超車, 也沒有超越! 所以違反路權!
這以肉眼就能分辨, 不必測速! 科學儀器就是錄影存證 !
在德國會攔停違規人, 把影片重播給違規人看 !
這台車就是不斷被外側車道的車超越, 違反 KEEP RIGHT ! 被判定阻塞Left lane車道 !
適用處罰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因為走錯車道是 違反路權問題 ! 不是違反速限的問題 !
德國法規根本沒寫80km以下去外側車道, 而是遵照"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必須儘量往右靠,KEEP RIGHT!
判定的標準是,這台車沒有靠右,造成不斷有車由外側車道超越它 ! 右邊一直有車比它快!
前面17樓有貼影片, 警車是把違反路權的車由錯誤的車道趕出來! 而不是"測速"!
比較重要的是讓 "路權概念" 能進入他們的思考當中 !
oxa9615 wrote:
那被罰,是屬於 警方在當場測速舉發。
你沒講楚啊

oxa9615 wrote:
民眾自行檢舉,我看是沒案例有成的吧。因為條文裡都寫入了時速低於80,這一定要法定儀器。
會成的話 你早就被檢舉一堆超速了

條文裡都寫入了時速低於80???
哪個條文???
oxa9615 wrote:
另外寫著 最高速限! 就是表明了,無法可罰。(其實我覺得這是違背法定儀器的,既然只有警方法定儀器可以精準判定時速,那所有的車輛怎麼可以憑藉不合法的錶速,自認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呢)
沒開到最高速限就是違規 哪來的無法可罰???
不合法的錶速是啥?
還是你認為開在內線的車都沒到最高速限???
高速公路有最高最低速限
你不也是憑藉不合法的錶速,自認合法速度行駛於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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