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you681105 wrote:
...情急之下 我就用手拍了二下
他的轎車的副駕駛那裡 然後拍了二下他就打右
我直接撞到了他的葉子版那裡
然後 我就送醫 (左手骨折) 過二天我去做筆錄 ...(恕刪)
我只覺得你為什麼要去做挑釁的動作,我也遇過不少類似問題,嘴裡罵罵過了就算了,知道對方要檔車我會減速、換路線,避不過就報警,對方違規最嚴重害我差點失控那次我就提供影片給警察開罰,我絕不會去擋對方理論。
人(任何人,包括我自己),都是挑對自己有利的講,甚至會扭曲事實,只能算是片面之詞...
以下肇事和解攻防來看人性,過程敘述較長有興趣的人再看
以最近處理我兒子車禍,和解時因孩子開學未到場,保險公司依警方現場圖及對方是閃紅燈巷道要左轉進幹道,判斷認定責任對方7我方3,但對方說是我方超速責任較高,不願和解,提出下方問題及我方的質疑,最後他們是被自己保險公司請出去談完進來就全盤接受。
對方:
幹道機車騎很快,已有一台轎車停下讓他過,機車跨越雙黃線逆向繞過停等車輛才撞到他。
我:
1. 我到現場及警方現場圖,你的車頭只到車道1/3,逆向應該撞不到。
2. 我到現場時有一個人一知道我是機車駕駛親人後,如上述對方說法但沒說到逆向,只說繞過停等的汽車,我問他是誰,他說是村裡的人,肇事時正好在現場目擊,我說那可能真的小孩騎太快;但後來我知道對方是誰後看到這個人一直跟在對方旁邊,在警方處理差不多時我聽那人叫對方一聲 "阿兄",我才驚覺這不是一般目擊者,再問旁邊住家,有人說聽到撞擊聲後出門查看,孩子還沒爬起來,但車禍撞擊點這段沒看到有車(一般駕駛看到同車道車禍會停下等待,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對方:
那個人是我弟弟沒錯,但肇事當時他不在現場,他說的不算。
我:
警方作筆錄時他也在旁邊講得煞有其事,警方問他是誰他說是目擊者,警方不只一次跟他說我在問轎車駕駛,請不要干擾。我強調這是偽證。
對方:
機車騎車超速是事實,不然不會撞到他後機車倒在100m外,人撞到後就落地翻滾那麼遠,可見明顯超速。
我:
1. 我有責備小孩"是不是騎太快,為何看到車輛出來不減速禮讓",但小孩做筆錄時說"速度約60km/h騎在機車道,看到對方車頭出來所以往汽車道閃"。我認為自己辯護是人之常情,且這個閃避動作對經驗不足的人來說也是反射動作,我小孩都這麼說了,即使他騙我,我也無法證實,我只能選擇相信他。
2. 路口正好有一支電線桿且等距,機車倒在不到第二支電線桿位置,我自己以跨距約20~25m預估不到50m,但的確我覺得距離很遠,可是絕對不可能是100m,我到現場前的路線是先經過機車,當時我看到那個距離心裡是涼了一截,但到救護車旁看到小孩只是擦傷,深覺大幸。交通隊到現場也覺得這個摔車距離只是擦傷是不可思議的,對方與他弟弟在現場說撞到後機車是因為重心不穩歪到機車位置前人才落地翻滾,警方也覺得合理。現在說撞到人就落地,人若翻滾那麼遠傷勢應該不是這樣而已。
3. 轎車已轉向約30~45度,若機車撞轎車右前保桿,機車慣性應該摔到對向車道,但機車是停在同向機車道,且速克達型機車座墊下方踏板有撞擊破損痕跡,其他是摩擦破損痕跡,所以應該是轎車撞機車導致機車後輪位移而改變行進方向,也代表轎車出巷道時是在幹道車正常速度下無法反映距離。
4.你的說法很多違反邏輯,加上你弟弟強調當時在現場。對方在和解時對我提的他弟弟的說法卻一直強調他不在現場,不可信,這種說法就讓人質疑。
對方:
我要申請肇責鑑定。
保險公司:
閃紅燈肇責本來就比較大,除非能提出證據證明幹道車違規,否則申請鑑定費用由申請方支付,但勝算不大。(就把對方請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