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車輛佔用內側超車道, 駕駛觀念應該怎麼樣才算合理?

8924132 wrote:
呵呵又在搬石頭砸自...(恕刪)

那邊又不是超車道 用來加速的車道會叫超車道?

你都稱匝道上來接主線的加速車道叫超車道?

我何時授權違規龜車堵我?

外線沒車我退回外線有問題嗎?

還是要像你一樣愛佔用超車道?愛搬石頭砸自己腳?

你不也常常被自以為在超車的車堵住 還一直跟在龜車後面一起佔用超車道

授權別人堵自己+授權自己佔用超車道 也是蠻搞笑的雙重標準
jason 567 wrote:
塞車就是車太多,沒別的原因
...(恕刪)

並不是
塞車的主因是車多, 次要原因是道路瓶頸及車流擾動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多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佔用被堵住? 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 必然堵塞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jason 567 wrote:
內側能開到100 絕對不能叫塞車。
...(恕刪)

可惜"車流理論"沒有這種定義 , 塞不塞車的定義是有沒有車距, 而不是"車速"多少
依高管規則6, 100km行駛, 車距為50m, 代表每公里有18台車
法規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LOS A,B,C的車流狀況, 每公里有18台車(車距50m)為LOS D, 絕對不是這種狀況下!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下一秒就是內車道連環追撞

依據科學文獻報告,Kerner (1998)F-S-J三相車流的說法,是以"車距"變化,來憑估將來會不會堵塞

車流是一種動態的平衡, 最高點最大車流量(超出道路負荷)之後就是塞車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車流崩潰是有上下範圍。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F flow 的崩潰, Out flow of jam 的最大車流量 q cut, 可能發生於 q max ←→ q min 之間
不是一個固定值, 有一個Range
要看是否有外在因素,在何時何地加入, 行車碰到爬坡道, 碰到車道縮減,碰到交流道, 碰上車流擾動 ,這個擾動的衝擊波有多大?
若是較小的"車流擾動",車流仍停留在穩定狀態的範圍內,能保持穩定前進。
如果車流量是低於q min , 就能承受"瓶頸"及車流擾動 , 不會發生F(自由流)→S(同步流)車流崩潰的狀況

車流如水流,3000年前的"袞"治水,以築堤圍堵創造超高車流量,已經證明是無效失敗的! 禹的疏導才會成功
若超車後就離開,維持為在F(自由流),調控車流量分散(疏導)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jason 567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目前僅是建議,僅是道德,不是法規。
...(恕刪)

法有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變成建議,僅是道德? 法條是寫好看的嗎?????
這是誤解法規, 將規則說成罰則, 罰則倒過來說成規則, 才會找不到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法條成立的構成要件是
不遵(超車道)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超車道)管理事項,而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內側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就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是走錯道的違規


jason 567 wrote:
仍然以保持安全距離、注意車前狀況、勿隨意變換車道、注意速限為最高準則。
...(恕刪)

保持安全距離? 110km的安全車距可是55m
如果現在的車流狀況是每公里內有17台車 , 車距只有53.8m, 還能最高速限行駛嗎?
此時的速限是多少?
是不是應回到高管規則5的規定 , 速限回到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每公里內有17台車,硬要110km行駛? 不就牴觸高管規則6(只能是107km)的規定?

jason 567 wrote:
出了車禍,責任只會寫上以上幾條,不會寫佔用超車道。
...(恕刪)

正是毫無路權觀念, 以為三個車道可以隨意行駛, 無視法律規定!
無視路權規定? 當然,也不會知道紅綠燈代表路權! 怪不得紅綠燈也是僅供參考而已 ?
herblee wrote:
並不是 塞車的主因...(恕刪)



你講的太複雜了,請原諒我沒辦法看完。
我的重點只有兩個

1.塞車,就是車太多

2.超車道,僅是建議,沒有警察認證低於最低速限,根本沒任何問題。
能在內側開100以上,就只是道德與建議上的問題。沒有法規可以強制叫他滾蛋。

找一個開100以上在超車道被開罰的案例給我看,
找一個車禍責任鑑定主因次因都好 是寫佔用超車道的給我看。

否則。超車道的規則,永遠無法凌駕在保持安全距離和速限之上。

保持安全距離,不超速,才是高速公路使用的最高原則
超車道?沒那麼重要。

你去問問警察吧。
herblee wrote:
並不是 塞車的主因...(恕刪)


道理,是說給人聽的-------------。

yw360118 wrote:
道理,是說給人聽的-------------。

不過他說的是歪理...

照他的歪理 你開在高速公路常常在違規...
jason 567 wrote:
你講的太複雜了,請原諒我沒辦法看完。
...(恕刪)

這只是將法條文字逐一 "文義解釋", 了解法條每個字在說什麼?並不複雜
您不看完有怎麼會知道"車流"的實際變化
不知道"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說什麼? 又如何能做出判斷 ??

jason 567 wrote:
我的重點只有兩個
1.塞車,就是車太多
...(恕刪)

車太多?豈不矛盾? 不離開內車道?車怎麼會少?
一定要有車離開, 車才會少
前面也說了,報告的實際數據證明了台灣國道車多的假象
都不離開全都塞在一起, 然後自稱"車好多?"

台灣完全反過來, 變成擁有路權的要離開?
無路權自認"最高速限"就佔用不離開, 擁有路權,正在超越中線車的車反而被堵在後面?
超車道沒有功能, 當然在未達車道飽和之前,就提早堵塞!

jason 567 wrote:
2.超車道,僅是建議,沒有警察認證低於最低速限,根本沒任何問題。
...(恕刪)

只知有速限? 不知有路權 ?
完全倒果為因
沒有車道路權?車不在這個車道上? 如何產生這個車道的速限多少?

法有明文的超車道變成 建議 ? 法律是僅供參考嗎 ?
警察也要依法行政
jason 567 wrote:
能在內側開100以上,就只是道德與建議上的問題。沒有法規可以強制叫他滾蛋。
...(恕刪)

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處罰條例 33-1-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視而不見這些條文, 錯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來使用? 完全牴觸上述法規賦予之"車道路權"

法規為 "超車道" 是對比中/外車道 的車道
這個車道就是要比中/外車道 快
標準不是多少公里, 而是要比快/慢 ! 比中線快 是一種相對的車速, 和開多少公里這種絕對車速?一點關係都沒有

非超車喪失路權可以不必"離開"?
紅燈喪失路權?只要符合速限就能闖紅燈嗎 ?

jason 567 wrote:
找一個開100以上在超車道被開罰的案例給我看,
找一個車禍責任鑑定主因次因都好 是寫佔用超車道的給我看。
...(恕刪)

很奇怪的邏輯? 到底在說規則還是罰則
高管規則是規則, 告訴你應該遵守的是什麼? 規則是不會寫處罰的, 只會告訴你應該怎麼做
要在規則裏找處罰? 是緣木求魚

想知道"最高速限"多少? 正面解釋是看"速限標誌" 用眼睛看,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
不是去找時速表, 不是去找測速 , 而是看路邊的標誌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換速限了! 這句話是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就只是換速限這個意思!

現在說的是高管規則(正面表述"速限標誌")? "換速限"這件事!怎麼會說成罰則(負面表述"用路人的車速"))?

最高速限(正面表述"速限標誌")
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負面表述) , 是反對解釋
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負面表述) , 是反面解釋

分清楚了嗎 ? 不是把規則和罰則混在一起講
8-1-3但書,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 法規但書說明的是何種情況適用何種速限
再依據高管規則6
有安全車距55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為速限之例外法)
無安全車距55m(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50m → 降速為110km/h, 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為速限之原則法)
講規則時就是正面表述
和罰則有什麼關係 ? 非要倒過來講? 把規則講成負面表述 ?

還有,法律是有位階的,警察也必須依據法律, 不是依據就是 警察 ?

jason 567 wrote:
否則。超車道的規則,永遠無法凌駕在保持安全距離和速限之上。
保持安全距離,不超速,才是高速公路使用的最高原則
超車道?沒那麼重要。
你去問問警察吧。
...(恕刪)

法律全部都要遵守, 不是選擇性的挑選法條出來遵守
也不是拿A法條攻擊B法條
您完全弄混法規之適用

法規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不是您說的 A法條凌駕 B法條 ?
很奇怪的邏輯?公民遵守法律,應該問問法律! 不是遵守警察(警察依法行政/完全依據法律)

過去道路上掛"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的布條? 根本就是錯的!

只要算一下17車/公里的狀況下, 車距是多少?是多少車速? 就知道"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是違反高管規則6的!
壓縮安全車距能不能達到"最高速限"行駛 ? 當然能 ! 但是違反高管規則6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不能硬要求"限行最高速限"?

Mark660928 wrote:
開在內線超車道的駕駛要有自知之明,只要後方車輛比你的快,就應該讓出來讓其超車!

哪條法律有這個規定?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國道公路警察已經說明。

這裡是台灣,刻意要逼出來,空出一條超車道,叫做浪費道路效率空間。
且能用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就沒有塞車一說,
管他是自認表速100還是真實gps100,只有警察能來判定開罰是不是龜車。

說明很清楚,只會嚴加取締未保持安全距離,以及超速,
佔用超車道,只有低於最低速限「致堵塞」才有罰則。正常全線塞車,時速就算20,能罰嗎?

超車道使用規則,只有「宣導」和「儘量勿...」。就是自我認知和道德而已。
懂不懂?
不用再提什麼研究報告還是理論,規則就是這樣!!!!
道理就是這樣。

還是不懂,等您當上交通部長,由您來訂規則。



herblee wrote:
這只是將法條文字逐...(恕刪)


別再費心講理了,
哪有空位,哪就是超車道,
住在台灣,就接受這事實吧!
jason 567 wrote: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恕刪)

這個說法"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
要讓超車道發揮功能, 超過後離開 就不塞了
即大禹治水的疏導,讓車流分散到中外車道
錯誤的地方是反其道而行
採取"袞"的築堤圍堵"? 容納更多車擠在一起? 這在3千年前就被證明是行不通的!

再者依據交通量調查, 根本和上述說法相反
1.台灣國道的車流量真的高嗎?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但是,德國的車流量遠遠超過台灣, 德國卻反而嚴格執行"路權", 非超車不得走左邊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2.台灣國道的車流量真的多到超過道路原始設計嗎?
《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HCM2000 降速FFS90km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 少了550輛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於是下結論說車道空間不足, 要蓋新路?
法規早在民國94年就改了! 高公局還是照著舊法在執行?
完全沒想到只要依據路權規定執法, 把車道上 「閒置無車的空間」 補滿,強制車輛行車靠右! 道路空間就自然出來了!

3.嚴格執行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車流量才能更高
由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回歸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流量可以高於"不超車車道"達1.5倍
一開始車輛密度低,因為"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jason 567 wrote:
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恕刪)

不敷需求? 是要引導離開? 那來的反其道而行? 拼命往裏面塞好塞滿?
但書限縮解釋, 怎能擴張解釋為允許 ?
(1)依據高管規則母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高管規則 為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
說的是完全相反的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 是限制為最高速限! 那來的允許?
(2)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説的是主管機關"換速限"這件事! 那來的允許行駛?
(3)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錯誤於 "超越時空" 時空扭曲
依法,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路權, "左右"不能超出"內側車道"
這個時空(行駛),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之前是另外一個車道的不同路權!)
即,在此之前,不能拿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理由, 去跨行內/中車道線, 去侵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路權! 法規最多只分配"55m長的內側車道"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而且必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
法律有規定的, 由法律所分配/排次序,即擁有路權, 受法律保障。法律沒有的,不能自創
如何將 縱向↑↓路權(55m)拿來適用←橫向(車道選擇)→路權?? (時間及空間都不對!) 那來的允許行駛?

jason 567 wrote: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恕刪)

完全混淆?弄不清楚 『道路使用正當性』 和 "路權" ?
連法規沒有的『非超速車道』都拿出來?
這是 稻草人(straw man)論證或稻草人謬誤、攻擊不存在的稻草人、刺稻草人、打稻草人?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先曲解法規之超車道變身為"法規沒有的『非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針對曲解後的"『非超速車道』"(替身稻草人)攻擊?
這是 邏輯 問題
P→Q 並非等於 Q→P
很奇怪的邏輯 ,永遠是反面解釋?
先塑造出一個法規沒有的"稻草人"(『非超速車道』)?再用一個不存在的(『非超速車道』)去倒推反面的結果? 原本法律+法規+標誌都有明文規定的"超車道"?改以負面解釋? 這完全是由反對/反面方向做負面解釋? 倒過來解釋??
原本是"主管機關設立那一種速限"的規定! 卻反面解釋為"超速"????
超車道是 "路權" 分配, 區分中/外車道 , 超速卻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兩者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速限多少?車速多少?都是『道路使用正當性』的問題 ,根本不涉及路權 ! 那來什麼允許?
這就是未依照法規, 未依法行政所衍生出來的東西 !
舉例
綠燈超速能不能通過這個路口? 可以, 綠燈擁有路權, 但超速是違反『道路使用正當性』! 但不涉及路權!
遵守速限去闖紅燈? 還是闖紅燈! 仍然是違反路權 ! 並不能因為遵守速限就能通過這個路口, 仍然必須停等

再者,所有車依高管規則6之規定保持安全車距! 每台車前方都有安全車距,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 "逼車" 這種事?????
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不是超速的問題!

弄錯超車對象?
超車道上並不是超同車道(內側車道上)的前車? 超車道是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 位於右側車道上的車!
(根本不能誤解為同車道超車! 根本就不是同車道之 後車對前車超車 ? )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超越的是中線車道!
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

路權是有範圍的
依據高管規則6,8,條的規定, 車速110km享有前後長度55m的前後↑↓縱向路權
法律規定的長度最多就是 55m(高管規則6) , 這55m內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為該車獨享的空間,能在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過這55m之外, 並不能主張路權!
所以超車是超中線車道上的車,而且是在55m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路權是有範圍的, 最高速限依法只有55+5m的內側車道? 那來的"全程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樣的條文!

法規並沒有將"基隆-高雄"整段內側車道, 全都分配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
行政機關不得借由函釋,扭曲原法條而另立新法!

定速行駛不離開是行車, 並非超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才稱為"最高速限" , 車裝儀表指示的是車速/速度!並不稱為"速限"!
侵入內側道之時(橘線)?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紅線) 根本就還未生效! 這不是法律分配那一個車道之車道路權?

這是在『變更速限』!
此一"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的"速度/車速"!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8-1-3但書授權對象是 "主管機關"(改變速限)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行政機關不是為所欲為, 必須依法行政
jason 567 wrote: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恕刪)

這不是自我矛盾? 前言不對後語嗎?
本來法規就是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若依據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有明文, 路權寫得很清楚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若車輛明顯無超車行為,卻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即內側車道)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超車道路權, 自然不能持續行駛於超車道, 不能"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車道,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
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有超車行為,方才擁有路權。
不再超車則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jason 567 wrote:
這裡是台灣,刻意要逼出來,空出一條超車道,叫做浪費道路效率空間。
...(恕刪)

完全相反
上面說明荷蘭的數字
超車道若真的能用來超車 , 車流量會高於外車道達1.5倍, 會更有效率! 絕不會空在那裏!

jason 567 wrote:
且能用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就沒有塞車一說,
管他是自認表速100還是真實gps100,只有警察能來判定開罰是不是龜車。
...(恕刪)

前面說過了您完全沒看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前方要有55m車距
上述說法錯誤的地方
忘記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這是自以為道路空間是無限大嗎? 都毫無限制? 有永無上限的道路空間讓你跑最高速限嗎?
可以超車後都不離開?都擠在內側車道上? 卻還能"最高速限行駛而不會造成堵塞?

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自動有"車距"跑出來嗎 ????? 永遠能最高速限行駛嗎??
這種神奇的說法和 『"沙威核"會一直生出"沙威瑪"』,所以 永遠吃不光? 不是一樣嗎?

jason 567 wrote:
說明很清楚,只會嚴加取締未保持安全距離,以及超速,
佔用超車道,只有低於最低速限「致堵塞」才有罰則。正常全線塞車,時速就算20,能罰嗎?笑
...(恕刪)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路權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沒有絕對的,任何用路人,都有相互禮讓的責任與義務。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本來就是一種相對的權利VS義務關係。 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力(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沒有路權的一方(非超車),就有義務尊重他人(超車者)之路權並禮讓(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讓離內側車道) !

了解路權歸屬, 就能知道誰能使用, 這對道路次序非常重要 ,也避免爭端
然而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需先判定"路權"歸屬於誰? 取得路權就能使用!

超車道路權 ? 超車道 三個字 , 是區分中/外車道之車道路權
要比較車速/相對車速, "超車道"比"中線車道"快!
路權歸屬 為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所有車道當中的車, 相對車速比中線車道快的"超車者",取得路權, 使用這個車道(內側車道)
比中線慢/併駛/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路權!不能使用內側車道 ,其義務是必須讓離!

違反超車道路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法條成立的構成要件是
不遵(超車道)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超車道)管理事項,而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內側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是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jason 567 wrote:
超車道使用規則,只有「宣導」和「儘量勿...」。就是自我認知和道德而已。
懂不懂?
不用再提什麼研究報告還是理論,規則就是這樣!!!!
道理就是這樣。

還是不懂,等您當上交通部長,由您來訂規則。


法有明文的超車道路權? 原本是法律! 被您降級說成宣導?

法律是有位階的! 法律的位階遠高於函釋! 該函釋的錯誤已說明
您居然倒過來? 把行政機關的函釋當成法律?
只認 函釋 ? 不認法律?

行政機關只能執行法律,交通部長無權自訂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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