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1279 wrote:
你想太多了,不是...(恕刪)
看來我們對先進國家的想法不盡相同.
在台灣買吃的需要開車2,3小時嗎?(100km/hr 看起來是高速公路吧?)
法律是要因地制宜的.
vincentchen999 wrote:
在這個案例中,根...(恕刪)
不要隨便否定別人的權利.
在直行右轉車道,機車不能靠向該車道左側嗎?
機車的路權在超出車道前應該都是存在的.
因此也不應該被追撞吧.
藉由重罰減少開車騎車人口也是解決交通問題的一個方法之一.
但藉由提升某單方面的權利來達成絕對不是好事.
我實在不太了解,為什麼有人認為撞到了人不用負責?
就算是有行駛的權利但也應該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不是嗎?
ppii wrote:
這位兄台,你說這句...(恕刪)
狹隘了點?是指?

駕駛者應當先預留其他駕駛者可能的路徑(安全車距),再朝自己的目標方向前進.
如此不是能減低傷害到最小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