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都沒有網路大力連署...絕對路權XD


cheng1279 wrote:


你想太多了,不是...(恕刪)


看來我們對先進國家的想法不盡相同.
在台灣買吃的需要開車2,3小時嗎?(100km/hr 看起來是高速公路吧?)
法律是要因地制宜的.


vincentchen999 wrote:


在這個案例中,根...(恕刪)


不要隨便否定別人的權利.
在直行右轉車道,機車不能靠向該車道左側嗎?
機車的路權在超出車道前應該都是存在的.
因此也不應該被追撞吧.

藉由重罰減少開車騎車人口也是解決交通問題的一個方法之一.
但藉由提升某單方面的權利來達成絕對不是好事.

我實在不太了解,為什麼有人認為撞到了人不用負責?
就算是有行駛的權利但也應該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不是嗎?

ppii wrote:

這位兄台,你說這句...(恕刪)


狹隘了點?是指?

駕駛者應當先預留其他駕駛者可能的路徑(安全車距),再朝自己的目標方向前進.
如此不是能減低傷害到最小嗎?

washltz wrote:


別把人家法院想的...(恕刪)


我只是提出些懷疑,
因為我不認為踩剎車,把車停下來有這麼難.
若是當地人的情況怎麼判決我也不清楚.

題外話:
民族主義看您怎麼想了,
至少我當時是沒想到的,
只是提出些懷疑罷了.
WINGWARCOM wrote:
不要隨便否定別人的權利.
在直行右轉車道,機車不能靠向該車道左側嗎?
機車的路權在超出車道前應該都是存在的.
因此也不應該被追撞吧.

以路權觀念當然是當然是不行的,因為規矩在那裡,大家都遵守,自然不易造成追撞。
您所說的只有在同為直行,非停止狀態下,後車撞前車才成立,因為那有另一個名詞叫”未保持安全距離”。

WINGWARCOM wrote:
藉由重罰減少開車騎車人口也是解決交通問題的一個方法之一.
但藉由提升某單方面的權利來達成絕對不是好事.

或許路權觀念也有它的弱點,但您提的缺點相當薄弱。
至少路權的好處大大強化了”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模糊地帶。

WINGWARCOM wrote:
我實在不太了解,為什麼有人認為撞到了人不用負責?
就算是有行駛的權利但也應該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不是嗎?

沒有人會願意去撞別人,都是擔誤自己時間,除非懷有惡意。
所以不能以撞到人就要負責一概論之。
反過來說,若有人惡意要被撞擊以求天價賠償,那又該如何處理?

在路權觀念下,不用負責是對守法人的一種保障。

michael_chen wrote:

以路權觀念當然是當...(恕刪)


法律的模糊地帶,也就是它的彈性所在.

如果有保持安全距離也不會撞上別人,應該是被別人撞.
而且在要撞到前該有的剎車反應應該也要有,否則更本就是蓄意撞人(或被撞).
所以才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回事,如果能做的都做了應該也不須付太大責任.

在一般道路,這種把責任完全歸咎於一方的條款,
根本是把自身的錯誤駕駛方式和糟糕的臨場反應推給對方承擔.

要是闖紅燈的擦撞到綠燈的超速汽車該綠燈汽車衝撞民宅,那又怎麼判呢?
要是闖紅燈的擦撞到綠燈汽車該綠燈汽車暴衝發生連環車禍,那又怎麼判呢?

保障守法的人是不錯,但應該只適用於特殊路段,例如:高速公路,快速道路.
因為在高速下人的反應是不夠的,因此不應適用"應注意而未注意".
WINGWARCOM wrote:
法律的模糊地帶,也就...(恕刪)

法律是不該有模糊地帶的,那會造成人民無所適從。
通常會有模糊地帶都是因為立法不夠嚴謹,也因此目前才會由"應注意而未注意"進步到"路權"。

而安全距離與剎車反應是我所同意的,但若只引用在快速道路與高速公路則有待商榷。
不守法的人所造成的車禍,反應不及的人需要負責也不是我所認同,畢竟事情發生的瞬間可能只有一兩秒鐘,而且是天外飛來橫禍。

而所謂"自身的錯誤駕駛方式和糟糕的臨場反應",當然是駕駛人素質的關係,若是受害者不違反路權,我想責任就應該全歸於肇事者這沒有問題。

安全距離已經規範在交通法規內,剎車距離一般也會列入肇事鑑定內,這都已經被考量進交通事故處理內了。但
早期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太過模糊,即使客觀證據顯示某一方已盡優良駕駛之責,仍可能被判部份責任。

所以路權之提倡在於更嚴謹的規範駕駛人的道路行為,減少模糊地帶,同樣的不違法就不怕法律之沒有彈性。若是法律不好,應該是修法,而非加強其中的模糊地帶的解釋。

michael_chen wrote:

法律是不該有模糊地...(恕刪)


您誤會了,我是指"絕對路權"(也就是我所謂不適用"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狀況)應該只適用於高速道路.

出事時,只要該做的有做(剎車,下車察看),不該做的沒做(加速,離開現場)也應該不會被刁難.

試問,若是一隻動物衝出來造成事故呢?國賠嗎?
如果要國賠,那是否表示要以公權力將所有影響行車安全的目標從道路附近去除(貓,狗,飛鳥)?

我覺得駕駛人素質應遠重要於路權,
試想閃黃燈或閃紅燈時的路段所應具備的反應.
我想人不是依據法律過活的,應該是自身道德觀念.
如果法律沒彈性,還要法官做甚麼?

題外話:
最近過年,開車上路,很多車停紅線.
雖然不一定因此交通阻塞,但看了總是讓人心情不好.
WINGWARCOM wrote:
您誤會了,我是指"絕...(恕刪)


到了這一篇總算明白您的重點。
"駕駛人素質應遠重要於路權"這一點我基本上同意,若是每個人都擁有良好的駕駛觀,我想交通會更美好。
但路權之訂定並非基於任何關於駕駛人素質的假設,因此兩者應該是無關的。它只是一個交通行駛的基本規則,也可以用來做為事故發生時責任歸屬的客觀條件。
至於路權是否只適用高速道路,我個人不這麼認為,目前交通法規也是這麼規範;雖然我不認同但尊重您對路權不應適用於一般道路的意見。

但是您所提的例子我個人仍是覺得要使路權不適用於一般道路,過於薄弱。也就是說您所提的似乎都是一些法令未完全且可能造成爭議的部份,這部份我的想法是法令仍需改進。(若是駕駛人道德能夠避免這些情況自然更好,但不與法令規定有所衝突。)

最外,法律本質是沒彈性;法官設立之目的根據維基百科所述,基本上也不是為了法律的彈性所設置:
”法官是司法機構中審判人員的通稱,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大公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的法官稱為判事,臺灣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後來改為法官。”

而所謂法律彈性反而是執法方面,且應該為大眾普遍知道與政府公布的一種行為;若單獨由法官決定,常常引起爭議,若真的合理或舊法不合潮流,應交由修法。
像您所提,紅線停車,我是不知您指的是哪一個區域,若是台北市,新聞公布(底下擷取部份):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08-01-30
〔記者洪敏隆/台北報導〕
在執法部分,雖然台北市過年期間因車流量少,交通警察大隊對於紅黃線停車不會主動告發,但包括公車站牌、消防栓、路口十公尺等紅線路段,仍將加強取締,拖吊區域則以陽明山、台北市立動物園、熱門廟宇及百貨商圈、夜市為四大重點。
michael_chen wrote:

到了這一篇總算明...(恕刪)


容我再說明一下,
我是覺得沒必要把"綠燈的路權"提升到"絕對路權".

還有,我認為法律本身不可能面面俱到,
所以除非必要也不會定的太細,太絕對.
沒規定到的部分,我以為是屬於法官的判定空間.
(法官應該不是照著法條判這麼簡單的工作吧?)
因此只要能提供正確的判定方向(紅燈停,綠燈行),
而不需太過問細節(車禍責任歸屬比例).

最後,如果哪位大大從沒闖過紅燈,
行車不跨越雙黃,雙白線,
我對各位的守法致上最高敬意.

題外話:
我看到的違規停車也包含公車專用道.
至於執法,我是認為應該沒有休假的.
WINGWARCOM wrote:
容我再說明一下,我是...(恕刪)


法官的責任在於正確引用與解釋法條,應該不是用來判決沒有法令規範的部份。
而法官在判決法令不全的部份,通常都要原來符合法規精神的部份,否則等於另立新法,也無法成為合理之判例。
至於您所說無需過問細節,我想沒有法庭是這樣走的。

至於從無犯錯的守法駕駛人榜樣究竟應該要拿來虧還是要崇敬加個Orz,我只能說也不知道。
只是我總覺得若無大多數守法且小心謹慎之駕駛人,路上那些不守法者出車禍之比例不會像現在這麼低。

michael_chen wrote:


法官的責任在於正...(恕刪)


不知是我表達的不清楚,
還是大大您想的比較仔細.
我上一則回文是說"法律"不用規定的太細.

以目前的交通狀況,
"從無犯錯的守法駕駛人"幾乎不可能存在.
所以讓所有綠燈有"絕對路權"並不合理.

況且,若依照現在"應注意"條款,
守法且小心謹慎的駕駛才是完整守法的表現,
大大您也認為能使出車禍的機率降低.
改成"絕對路權"我想只是讓超速和車禍增加罷了.

還是,"車禍的責任"比"車禍發生與否"更重要?
如果要討論責任,
我是覺得應該加重處罰,而非賠償比例.

題外話:
對優良的守法駕駛致敬,應該很正常吧.
只是在台灣交通方面要完全守法很困難,
有太多因素造成障礙.

有沒有人要提倡加重違規停車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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