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567 wrote:
當初BMW事件,駕...(恕刪)
他不是唯一...
但大概是唯一最有料且有在溝通上的...
也是唯一有口頭打賭的...
其餘說真的,就是根本沒在溝通,搞不懂實際情況,
特斯拉那種距離我都快注意不太到了,
更何況B&T那件事...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把這句拿去youtube搜尋看,就懂了,
喊恐龍法官也沒用,
法官就是有疑義時才需要,
我國是大陸法系的成文法,
在法庭上是比英美海洋法系(判例法)更嚴謹,
英美海洋法系在法律上更講求倫理道德,
台灣法官只能自由心證,來判斷兩方證據強弱力,
若一方未提出任何有理證據,是不能否決另一方提出的證據的。
不像英美法官,能出自於法官自己的倫理道德,
直接無條件否決某些事件與證據。
(採用這種方式國家的法官,需較嚴苛較高的素養,才能當法官)
至於要喊法律漏洞的,
有些漏洞是必須的,
為了能更遵守立法目的,
如轉彎車直行車這條加個但書,
那往後每件事,就根本別想解決了,
就像我國高速公路超車道法條那樣,
但書會被擴張解釋。
.展哥. wrote:
既然看不到那就不要在該路口左轉,直行一小段路再迴轉右轉不是更好,還有出門前就要好好規劃行車路線,減少左轉機會
照大神你這麼說,那所有路口都不應左轉,
要左轉就設左轉號誌燈,包含巷口,
視力2.0 都不一定注意的到100公尺外的超速直行車了。
快去對 交通部or監察院or行政法院or內政部 說。
三段式左轉,
前進直直過路口→下個路口右轉→再右轉→再右轉,
回到原本要去的那條道路,
前方有小巷可右轉再右轉的道路,
某些可能"左轉號誌時間"等比較久的路口,
才可能有人這麼做,這種方法也是日本某節目做過的實驗,
某些交通巔峰的路口,用三段式左轉,比等左轉號誌燈還快一半的時間,
最好別天真的以為所有道路都可以這麼做,
也根本不是因為直行車問題,而誕生出的方式。
迴轉就更不可能了,
當迴轉的距離都近近的逆

當迴轉更能注意直行車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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