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手機撥打110語音報案。
2. 手機簡訊報案,以下是各縣市手機簡訊報案電話。
內政部警政署110聽語障人士報案專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10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0917-110-88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7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8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9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0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1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2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33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3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4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6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7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8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9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30
金門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31
連江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32
近期跟基隆市警察局檢舉幾件違規停車,態樣有路口、公車停靠區、人行道違停等,皆有明確拍攝到車號、違規態樣、周遭環境及照片間隔3分鐘以上,通通不舉

收到的回覆大概都是這些:
「經查您提供之佐證影像,審酌其停車時間及危害程度,應屬上揭得施以勸導之情形,為避免爭議,本局應不予舉發」
「該車未有妨害人車通行,因上下客貨臨停該處,審酌其停車時間及危害程度,應屬上揭得施以勸導之情形,為避免爭議,本局應不予舉發」
然後都會貼一串:「另按交通部112年8月9日交路字第11200233351號函釋,有關民眾檢舉臨時停車違規案件,應檢附完整具體明確資料(如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害通行之情形),以利警察機關審認其得施以勸導之符合性審查認定;另依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釋,有關民眾檢舉臨時停車案件認定原則,民眾檢舉臨時停車應檢附以下資料:(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二)車輛停止時間未達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含停車及駛離畫面)。(三)明確有妨害其他人通行之影像。」
有趣的是,我人在現場就沒看到該車有在上下客貨,員警憑幾張照片就能判斷該車是「上下客貨臨停該處」,莫非會通靈?
然後所謂「未有妨害人車通行」、「停車時間及危害程度」,其判斷依據為何?停在人行道上叫做「未有妨害人車通行」?不知道是眼睛還是理解能力有什麼問題?
再者三分鐘標準可是基隆市警察局檢舉專頁上自己寫的:「若違規停車,請檢附足以佐證車輛已停放超過三分鐘以確認車輛為停放狀態,以利具體佐證違規事實。若檢附之影像未超過三分鐘,將視檢附資料狀況,舉發違規臨時停車、免予舉發或不予舉發。」;我檢舉「違規停車」,然該局卻複製針對違規「臨時停車」的函釋給我,是刻意想混淆視聽,還是曲解法令?
我不清楚其他縣市警察局狀況如何,以前基隆市警察局即使是未滿三分鐘的臨停,只要拍清楚還是會舉發,但很明顯現在已經開始刻意幫違停仔開脫了,超過三分鐘照樣不舉,不過身為基隆人老實說不意外就是了,基隆市警察局長期以來對於違停車輛視而不見,從沒見過警察主動取締違停,警用機車或警車巡邏,經過整排違停車輛也毫無反應,不知到底是出來巡邏還是兜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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