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交通違停超過3分鐘還是可以成案

道路上違停定義還算清楚,我在新北市最近才知道,原來如果是新建案有法定退縮人行道,這部分是不屬於道路停車是合法的喔,可以停好停滿,警察都不能開單的喔。
樓主應該沒檢舉過吧
檢舉要附上影片跟照片
影片不能剪接
而且影片檔案有最大限制
簡單說 無法檢舉 因為要證明他停三分鐘以上 影片檔案會太大
Star in the Sky
請參考第5樓:...2段式錄影,證明該車違規停車3分鐘以上即可(2段影片顯示開始與結束,不用一鏡到底)。另外,Format Factory格式工廠舊版可將3分鐘檔案壓縮為30M左右,不確定新版功能。
如果沒辦法在現場停留等待3分鐘,另外有其他2個方式:
1. 手機撥打110語音報案。
2. 手機簡訊報案,以下是各縣市手機簡訊報案電話。

內政部警政署110聽語障人士報案專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10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0917-110-88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6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7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8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19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0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1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2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33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3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4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6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7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8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29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30
金門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31
連江縣政府警察局 0911-510-932
hch2006
他們都認為地方廢了, 要交通部負責, 怎辦?
cll2005 wrote:
樓主應該沒檢舉過吧檢...(恕刪)


我有看到嚴重違規都會檢舉,其實不見得要錄影,照片拍2-3張就可以了,確保違停超過3分鐘是100%成案。
Kapa wrote:
等3分鐘不如打電話給...(恕刪)

曾經機車停車格內被汽車違停擋住完全無法出去,旁邊約50公尺派出所我走去講,跟我說會派巡邏人員去,過5分鐘沒動靜我打110說會處理,再過5分鐘沒有我再去派出所問,說同仁快到了,再過5分鐘還是沒有人去,然後再幾分鐘違停開走了,我大概被卡了20多分,沒警察處理
路邊停車就違法,幹嘛劃紅線。明顯妨礙交通,政府先撤掉路邊停做榜樣,停車都到停車場。全面錄影存證直接開單,別搞得人民自相殘殺。😤
我來分享一下最新情況
近期跟基隆市警察局檢舉幾件違規停車,態樣有路口、公車停靠區、人行道違停等,皆有明確拍攝到車號、違規態樣、周遭環境及照片間隔3分鐘以上,通通不舉
收到的回覆大概都是這些:

「經查您提供之佐證影像,審酌其停車時間及危害程度,應屬上揭得施以勸導之情形,為避免爭議,本局應不予舉發」
「該車未有妨害人車通行,因上下客貨臨停該處,審酌其停車時間及危害程度,應屬上揭得施以勸導之情形,為避免爭議,本局應不予舉發」
然後都會貼一串:「另按交通部112年8月9日交路字第11200233351號函釋,有關民眾檢舉臨時停車違規案件,應檢附完整具體明確資料(如提供汽車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害通行之情形),以利警察機關審認其得施以勸導之符合性審查認定;另依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釋,有關民眾檢舉臨時停車案件認定原則,民眾檢舉臨時停車應檢附以下資料:(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二)車輛停止時間未達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含停車及駛離畫面)。(三)明確有妨害其他人通行之影像。」

有趣的是,我人在現場就沒看到該車有在上下客貨,員警憑幾張照片就能判斷該車是「上下客貨臨停該處」,莫非會通靈?
然後所謂「未有妨害人車通行」、「停車時間及危害程度」,其判斷依據為何?停在人行道上叫做「未有妨害人車通行」?不知道是眼睛還是理解能力有什麼問題?

再者三分鐘標準可是基隆市警察局檢舉專頁上自己寫的:「若違規停車,請檢附足以佐證車輛已停放超過三分鐘以確認車輛為停放狀態,以利具體佐證違規事實。若檢附之影像未超過三分鐘,將視檢附資料狀況,舉發違規臨時停車、免予舉發或不予舉發。」;我檢舉「違規停車」,然該局卻複製針對違規「臨時停車」的函釋給我,是刻意想混淆視聽,還是曲解法令?

我不清楚其他縣市警察局狀況如何,以前基隆市警察局即使是未滿三分鐘的臨停,只要拍清楚還是會舉發,但很明顯現在已經開始刻意幫違停仔開脫了,超過三分鐘照樣不舉,不過身為基隆人老實說不意外就是了,基隆市警察局長期以來對於違停車輛視而不見,從沒見過警察主動取締違停,警用機車或警車巡邏,經過整排違停車輛也毫無反應,不知到底是出來巡邏還是兜風的?
整天想要檢舉別人
是心中充滿仇恨
還是吃飽飯找不到事情做?
D.O.A wrote:
只要不妨礙交通就「勸導不舉發」


都是警察自己解釋,
上次有一台車停在路上,並排閃雙黃燈,
要繞過他,必須要跨雙黃線半車身以上,
而且是在轉彎處前,所以我檢舉了。

結果警察局的回答是:

不舉發:依交通部112年12月5日函及裁罰細則第23條規定,未提供以下資料者不予處理:上、下客、貨臨停之照片或影像。車輛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之照片或影像,含停車及駛離畫面各一張。明確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1.我有提供臨停影像
2.有停車影像,無駛離影像。
3.我都跨雙黃線過去了,難道不算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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