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v wrote:記者游瓊華、白珈陽/...(恕刪) 看文中的照片不是一群學生過馬路嗎?這群學生都是闖紅燈嗎?如果不是闖紅燈~人家走在斑馬線上~就算邊走邊看手機~關你公車司機啥事?如果該路口無號誌~但是有斑馬線啊~你公車司機最大~管他有無行人~反正也不用讓行人嗎?然後一條人命VS過失致死~有無和解不知~不過就算有和解判10個月?結論大概就是~人命真是沒價值~過失致死無所謂吧~雖然不是本科~不過總是覺得很奇怪~過失致死~5年以下~你不小心然後他死了~你最多就判5年吧~他因你而死耶~做偽證~7年以上~你是證人然後說謊~你會被判7年以上~說謊而已耶~所以~不小心有人因你而死了~這應該不是很重要~不過千萬不要在法庭上說謊~這會很嚴重~
路人39 wrote:所以你沒看過判決書法官為何判10個月, 你也不了解 你看了嗎? 你自己沒看也可以屁那麼多(根本沒和解)-------------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訴字第 122 號刑事判決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案由:過失致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訴字第 122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 林昭甫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主文乙○○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284條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乙○○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被告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被害人 張辰羽 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應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人員知悉其犯罪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察坦承肇事,進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駕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致釀本件事故,過失情節非輕,造成被害人命之不可回復結果,使被害人親屬蒙受喪親之戚、創鉅痛深,所生損害極大;犯後坦承犯行;迄今未與告訴人丙○○、 蔡淑惠 達成和解,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外送員、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撫養,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 張良旭 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法官 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書記官 黃英寬
kivin6624 wrote:能看清楚女兒玩著手機,就表示肇事前已完全清楚發現被害人位置與行為,結果還是開過去,這已經不是過失的責任了,而可能是故意行為 應該是行車記錄器但就算是邊走邊滑手機只要他走在人行道上,又沒有闖紅燈一點肇事責任也沒有阿!
bradia wrote:台灣這類判決真的讓人改三觀!幾個不同案例看下來,貪污收賄判最重,殺人(不論是否有意)反而輕判。只能希望民事賠償給點公道現在過馬路,都先注意左右來車動態,就怕遇到白眼狼... 前總統都釋放了,前總統夫人甚至用身體狀況已成風中殘燭當理由沒關過半天看不出來這有啥重的.....還有罪犯被抓還能從外役監放假順便殺警察的然後W Hotel小模案的土豪哥二審輕判兩年多已經早早回家團圓也沒看出來有何具體作為跟改革的
klb0905 wrote:新聞的關鍵字在判決書裡找不到,但我後來一個一個判決書查,台中地院今年十月唯一符合這個新聞的判決書,老早的看完了啦, 看完後的感想完全沒變,甚至還想補充罵更多呢......那您老大呢, 看過判決書了嗎?既然我判決書都看完了,那應該有資格發表看法了吧?可以請您老大指正您覺得我那幾點哪裡有問題,哪裡是民粹了嗎? :) 辛苦了想罵更多是吧那判決書哪裡有問題?你沒說啊sansen wrote:你看了嗎? 你自己沒看也可以屁那麼多(根本沒和解) 我就問判決書很難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