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late wrote:關鍵在於「影響行車安全」的定義和標準,每個法官的自由心證是不一樣的在車尾和車側加裝小燈或其它顏色的燈有的法官認為這樣更顯眼能增進安全但有的法官認為會造成其他駕駛視覺判斷上的混淆,影響行車安全政府單位應該要把定義和標準,修改制定的更詳細和精準,讓民眾有所適從 是的 不過我記得更早以前的法條好像沒有"以致影響行車安全"這句,會不會到最後覺得太麻又拿掉了,先禁國家啊~~
個人有些疑惑:由新聞內容來看沒提到這是幾審、原處分機關是否會提出上訴?另外,此判例是否援引為通則通告各交通警察單位以後不得有類似開單?→似乎沒有。此案例中的燈安裝位置、亮度、顏色、照射位置…都沒有提到,要引伸未來員警不得對加裝燈光開單…應該是過了。以上個人觀點。
Couch Patato wrote:個人有些疑惑:由新聞內容來看沒提到這是幾審、原處分機關是否會提出上訴?另外,此判例是否援引為通則通告各交通警察單位以後不得有類似開單?→似乎沒有。此案例中的燈安裝位置、亮度、顏色、照射位置…都沒有提到,要引伸未來員警不得對加裝燈光開單…應該是過了。以上個人觀點。 目前看起只能->被開單不服->行政訴訟->說服法官->看法官心情
看海成花 wrote:有些人總認為改裝都是亂改,但有些人改裝目的是為了增加安全性。 普通燈色普通亮度的看不到燈泡之照地燈,在沒路燈的鄉間小路應該蠻安全的~可是常常看到設計不良…如狗肉照地燈、大貨車爆亮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