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letter155 wrote:
但是在前幾樓的回文中卻已經有兩位仁兄提到他事後去警局說明記錄時卻似乎不被完全採信說詞的情況,這樣來看讓人好奇那些數個月後才來反咬的人的說詞又怎會被採信呢?這不是有點詭異嗎?...(恕刪)
前面兩位的情況是,去備案要警察幫他背書"沒有肇逃"
所以警察的回應是無法只憑單方面說詞就為他證明"沒有肇逃"
試想,如果甲撞到人然後立刻逃離現場,直奔警察局備案說自己沒有肇逃
是不是很搞笑....
一般情況是,事發一段時間後被警察通知有人告你肇事逃逸,要你到案說明
也就是說警察受理了,所以要雙方當事人到案了解情況
告肇逃的那方至少要有證據,錄影或照片或證人,才能告的了
如果被告的沒有證據反證,那大多都會輸的...
所以才會說,至少要留下雙方和解離開,或單方自行先離開了的證據
避免回馬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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