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in wrote:
今天收到士林分局的舉發回覆通知,
果然有前輩指點一下,就能舉發成功~~
收發文號: 字 第號
信件編號: 20151216****
檢舉日期: 2015-12-16
檢舉內容: 非遇緊急事故,無故暫停於車道上影響行車(躲太陽) 56條第5&9項
回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處理情形: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2015年12月16日向本分局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經派人深入查處,謹說明如下: 有關您檢舉AKK-2086號車輛於本轄道路涉交通違規案,經審核檢附之檢舉內容資料顯示,該車違規行為屬實,本分局業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據以製單舉發在案;對您關懷本市交通市政等問題,特致謝忱,如有說明未及之處,謹致歉意。如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孫子粲聯絡電話:02-(28815185),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 安 順 心 萬 事 如 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敬啟
回覆日期: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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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您的來信與配合,並祝平安.健康.快樂。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敬啟。
本信件為自動派送,請勿直接回覆本信件,謝謝!
這位員警準備等申訴吧
除非敷衍樓主了事根本沒開單
另外
樓主要不要先搞清楚56條第5&9項內容是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