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沒品的凌志休旅車主(更新偵查庭開完)

ketsu019 wrote:
不好意思 請教...(恕刪)
這很明顯是法律還沒有搞的很清楚……亂告而已,身體沒受傷何來傷害罪?公共危險也不會成立,頂多開個罰單這樣而已……這以前就有人告過了
我也支持你

我遇到的也是凌志的休旅車 而且被撞了@@

對方車主是一個身材矮小的女生開著RX330

我身高175騎著舊勁戰

休旅車向路邊靠過來 我是直直騎著的 接著就天旋地轉了...

還好雙方時速都不快 我的左側車殼裂了 她的右前方葉子板凹了一條

下車來還問我說怎麼出現的

只想奉勸身材小的女生開著休旅車應該要謹慎些阿...
雖然我也遇過逼車

但以偏概全好像不是很妥

當然騎機車已經夠可憐了還被逼車

支持你但要告訴成立應該很難但

至少凌志車主被傳喚後應該會有所警剃
fredyuan2 wrote:
法研系的喔
真厲害~...(恕刪)



為甚麼,有這種熟悉的感覺。

前些日子,有個住在高雄、騎車很有原則的的法研所學生、搞不清傷害罪的「律師前輩」,也是常post這類文章。

但我騎開車百分百守規矩,也極度討厭那些危險駕駛者。
1515151515………………
其實別怪這種人了,因為他真的不懂交通規則啦,樓主已經說是騎在兩線快車道外側車道,又沒標示禁行機車,自己不懂交通規則又亂炮樓主,他真的不知道交通規則啦。
無心洛凡 wrote:


小弟路過的鄉民~覺得大大發言有點偏頗!!

樓主已經說

kawa忍 wrote:
這件事情已經發生有近...(恕刪)


好想看一下行車紀錄器的內容唷!

kawa忍 wrote:
這件事情已經發生有近...(恕刪)




國立法研畢業的律師。。好棒。
給樓上幾位。

重傷害未遂這一條,的確是存在的。

刑法第278條(重傷罪),請看最後一句。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只不過,樓主碰到的狀況是否適用,是另一回事。

kawa忍 wrote:
我當下馬上從右邊路肩(沒知識的人稱為機車道)閃避
...(恕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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