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onyking請樓主從現在起記得每次跟對方通話或是談判時,都要錄音存證,相信對事後有幫助的不管是要走法律途徑還是走媒體爆料來施壓對方,這都很好用其實除了車禍的那個星期有打過來後,其他都是保險公司打來,因為沒想過肇事者和保險公司會這麼惡劣,直接就說這場車禍是家母倒楣,自己也曾想過要找媒體記者去問候那位為人師表的老師,但家母告誡,凡事以和為貴,但也沒想到肇事者反說我們蠻橫強硬,還說我們開價太高。TO tonyking如果我是你我會回保險公司一句我跟你沒關係你能賠多少,請你向你的客戶解釋我要求償多少,我自然會向車禍肇事者請求從調解委員會一開始我方就跟她的保險業務說,你們保險公司能賠多少你們自己衡量,因為開車門撞到我媽的是妳,但她還是口口聲聲說依保險公司的規定理賠,而保險公司的業務也很不專業,整個調解過程中,除了說家母運氣不好被撞,還說家母的傷勢看起來也沒有很嚴重,就賠25萬好了,這是他最高的權限了,這種話讓任何人聽到不可能釋懷的,我當下就跟保險業務說,請你下次不用來了,因為這個案件已超過你的權限。TO 千幻刑法 § 284 I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請問目前已家母的傷勢狀況是屬於重傷嗎?拘役和罰金的判決是做勞動義務和罰五百元而已嗎?查奇摩知識後發現罰金是銀元,所以要乘以三,罰1500元。TO geoffery0628但是跟保險公司談判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就是要一項一項說清楚,照您的說法一口價200萬,這是他們最喜歡的開價方式,因為不清不楚,可以有很大的殺價空間您大可以說所有的醫療費用以及術後的照顧費用保險公司要全額負責,另外在收取這段時間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他們會跟你要薪資證明)、機車維修最後就是跟對方收取精神方面的賠償,如果是這樣一項一項談我相信保險公司會給你你所要的自己有整理事件發生後的一些醫療費用和開支,也以條列式的清楚列出,因為家母可能需要二次手術,所以把二次手術的金額也加了上去,沒想到調解的時候保險業務竟說我媽看起來不像需要看護,應該也不需要二次手術,所以看護費沒辦法支付,薪資證明也沒有,所以也不需要賠甚麼,所以開了25萬賠償金,還說這已經很多了。因為家母在人家家裡幫傭,一天一千元,所以沒有固定薪資。TO sendoffy而是騎在車道的中間或偏左的位置的原因。如果騎在中間還會出事,這部轎車停的位置絕對是有問題的!!是的,不曉得傳事故照片檔案上來是否會觸法,可以的話看照片最清楚,轎車斜斜停放已超過停車格外面。TO stevelee1203他的保險員想賠多少那是他家的事, 保險員才不會管他的當事人要不要坐牢呢保險公司的確只為了省錢,而不管當事者是否會調解失敗走上法院,而當事者也被牽著鼻子走,還說上法院才會給她一個公平的交代,說的理直氣壯,從頭到尾都是被嚇到的受害者,而家母被她開車門撞倒讓她受到驚嚇比較嚴重,家母的傷勢反而沒甚麼了。特別感謝 forine 王小肆兩位的法律提議,我會與家母討論台灣的司法和調解,真的有時候會讓受害者痛心,但我還是相信這是個正義有法治的社會,公道自在人心,肇事者現在能想辦法逃避,將來也會受不了內心的譴責。Notavailable自己現在也有固定工作,感謝您的仗義相助,你的幫忙令我感恩。相信現在一定有比我更需要幫助的人,希望你能造化他人。以上對於各位的感激之情溢於言表希望各位平安順心
chentrueway wrote:刑法 § 284 I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請問目前已家母的傷勢狀況是屬於重傷嗎?拘役和罰金的判決是做勞動義務和罰五百元而已嗎?查奇摩知識後發現罰金是銀元,所以要乘以三,罰1500元。 刑法§10 (定義)IV 稱重傷者,謂以下傷害:一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我想應該有達到重傷之標準雖然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應該有達到難治這條件另外拘役不是勞動服務刑法§33 四 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減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罰金的部分72/6/26以前修訂的條文為條文上寫的金額乘30倍72/6/26~94/1/7之間修訂的條文為乘3倍94/1/7之後的條文則是照條文上的金額而關於這些條文修訂過的日期在法典裡面刑法最前面有寫而過失傷害為§284 自制定以來沒更改過所以罰15000元個人不是很懂法律只會看法條而已大家別見怪
ming0407 wrote:有前科的話還可以當國...(恕刪) 要看是什麼前科, 像過失傷害就是可以的,一般有規定不能有前科的工作都有「過失犯罪」除外的但書, 像保全...等都是如此.補充一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者。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除非這個案子最後沒被判緩刑 (一般過失傷害如沒前科者幾乎都會判緩刑), 不然是不會影響公務人員資格的.
rjchardljn wrote:那種傢伙一定會脫產,...(恕刪) 萬一被她脫產沒關係啦她還有工作一個月扣薪三分之一來還吧一個月應該也有一萬多吧.......這種賴皮又沒是非的人 要為人師表真的很不適任.....
chentrueway wrote:TO tonykin...(恕刪)沒想到調解的時候保險業務竟說我媽看起來不像需要看護,應該也不需要二次手術,所以看護費沒辦法支付,薪資證明也沒有,所以也不需要賠甚麼,所以開了25萬賠償金,還說這已經很多了。因為家母在人家家裡幫傭,一天一千元,所以沒有固定薪資。 原來現在保險業務員這麼厲害,用看的就知道被害人不用看護也不用手術。我想他應該去當醫生而不是業務員。唬人也不是這樣的。需不需要看護,需不需要手術應該還是看醫院的診斷。薪資就看法官怎麼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