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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4略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但是呢
左超(內線超車)理論依據是依照車速分流來說的
在車速分流的情形下,內線車道有著這條路上最高的速限上限或是下限
這個限制往外發展會呈遞減的情形,譬如內、中、外上限分別是60、50、40
或是這條路限速60,內、中、外的下限是50、40、30,車子要達到這速度才能使用該車道
在車速分流的設定下,內(左)側車速較快的說法才是成立的,譬如我國高速公路
使用左側車速較高速的車道作為超車使用
台灣的平面道路沒有速限的上限或是下限區分,沒有車速分流
內車道為快車道與因此超車從左側的說法是〝完全不成立〞的
左側超車喔?規定這麼寫但是為什麼規定會這麼寫?這是很有趣的事情
還寫得一副天經地義的樣子,啊~反正我國交通規則是隨便寫的,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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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台車打從一開始就在不同車道,那轉彎車請讓直行車,上來哭哭誰理你啊
如果同車道後方駕駛腦殘,跟在你後面看你亮右轉燈還從右方超車,那是他的錯
如果後方親上來的車是行駛路肩,那死好,對方賠死吧~
如果你右方是機車優先道,好死不死這邊直行機車一條龍
那請你怪交通部實施到所有路口就死路一條,非常蠢的汽機車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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