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chang640 wrote:
行車安全最注重的就是禮讓.禮讓.禮讓.說給三寶聽所以要說三次.規定是死的禮讓是一種行車道德如果後方有10台車要超你的車等同提高發生事故的機率.如果因為堅持不讓而在超車時發生碰撞的話也等同危害到自己的生命安全.駕照只是一張形式上的證件而以不代表一定會開車.懂的行車遵守互相禮讓遵守行車道德這才是一張無形的駕照.


行車安全,最注重的如果是禮讓,那絕對完蛋。您認為在台灣高速公路上,任何時間的平均值內,10台車,有幾台速度會超過錶速120(限速110路段)。如果我說最多2台,您也不會相信。如果真的不會超過2台,絕大多數都在120速度(含)以下,合於法規的以最高速限(120)行駛於內側車道,原本就是發揮最高車流順暢的理想值。

行車安全,最注重的是「守法守規」與「開車專心」,絕對不是禮讓。
您要說我不會開車,也沒關係。我開車與擁有駕照已有20餘年,手排車13年,也有軍用大卡車駕照。20餘年來,收過的紅單子3張、0肇事0碰撞。


禮讓,不是行車安全的首要條件,也非對法條或器物的制約反應,而是對人(生命)的本質尊重與維護。你問我,開車有禮讓嗎?非常禮讓。但我禮讓的是過馬路的行人、機車,而非視超速為無物之違規者。


飛刀手 wrote: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如...(恕刪)

對啊很好笑沒錯


超車右切後再左切。再右切超車再左切回來。
這方式真的適合車流大的地方嗎?




現在的我一定也是盡力尊守法規,(內車道為超車道)但這論壇能讓我說說自己的想法。
chenann wrote:
飛刀手 wrote:
內側車道是超車道,如果以最高速不斷超車,可以不用一直變換車道,但如果超完了,還是要移回右側車道

對啊很好笑沒錯

超車右切後再左切。再右切超車再左切回來。
這方式真的適合車流大的地方嗎?

現在的我一定也是盡力尊守法規,(內車道為超車道)但這論壇能讓我說說自己的想法。
...(恕刪)

定義要清楚., 超車必然走左邊 , 走右邊不稱為"超車"!
不會是 右切後再左切 ??
因為 Overtaking 這個字 一定是指 內側(左邊)超越
外側(右側)超車 稱為 Undertaking ! 完全是另外一個名詞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所有簽約國, 對於超車Overtaking及車道配置Lane 都有共同遵守的規則
例如"Every driver shall keep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行車儘量靠路面邊線 的原則)
歐盟國家 全都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簽約國 , 所以在歐洲看得到超車道, 非超車不往左邊的原則
原則上都是往同方向車流的最靠"路緣"的車道走, 只有超車是例外! 可以不往"路緣"方向

所以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條文出現於我國法規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再看法規到了台灣如何描述 "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單看"減速靠邊"? 不知所云? 但若照原文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車路), 是儘量往路緣,往路面邊線, 往路肩方向靠的意思!
中線車的前方若有安全車距,往路肩方向靠,是必須回到外側車道, 補滿外側車道 ,往路肩方向靠邊
匝道進來,先碰上外側車道, 不是飛進 內側車道
現行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這句話是說 : 其車道之使用,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但『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不是標誌!是無設置者!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中/內)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中/內車道)超越前車。


利用中線車道必須是 暫時 及 超越,若前方空無一車, 不符合"超越前車"這個條件? 依法並不能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
如果真的依照法規, 中線車都補慢外車道空間, 都keep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車路),右邊都是滿的, 如何能右側超車?

如果外側車道有空間, 卻不回外側車道 ? 就形成 "Middle Lane Hogger"
中線車不符法規的構成條件!就是喪失路權! 無路權卻不回到外側車道? 不將外車道空間填滿, 外車道的空間就是浪費掉了!
車速受到前方車距的約制!車距受到車流密度的影響!(每一公里長度的車道內,擠入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不能最高速限行駛了!)

為何超車? 內/中/外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並不是車速高就衝進內車道?
依法 ,依照8-1-1 及 8-1-2 是『超越前車』才換車道!
因為前行車減速靠邊產生速差, 後行車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必須 『超越前車』,所以才換一個車道行駛, 這才開始超車!
不是車速達到最高速限行駛就稱為超車?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若無法超越中線車, 並無超車進入內側車道之必要 !
這超越的過程就是行駛在內側車道上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不依法律規定離開,蓋再多車道都沒有用! 只要三台車手牽手, 就能癱瘓掉整條高速公路
車都龜在中線車道上不離開, 變成內/外車道都無車, 中線車道築起一道車流長城
Lane Hoggers Cause Congestio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continue=2&v=3AGzWyOChnQ


在台灣開車,請依據台灣交通法規,舉外國法規一點意義都沒有。

請問,英日等國家是靠左行駛,在台灣就可以逆向(靠左)行駛了嗎?
chenann wrote:
對啊很好笑沒錯
超車右切後再左切。再右切超車再左切回來。
這方式真的適合車流大的地方嗎?
現在的我一定也是盡力尊守法規,(內車道為超車道)但這論壇能讓我說說自己的想法。


以台灣這種地小人稠的地區,實在不適合內側車道作為超車專用車道

2015年德國高速公路的百萬延車公里約為251,412.5
2015年台灣高速公路的百萬延車公里為31,760.7

德國高速公路長度為12,917公里
台灣高速公路長度為988.56公里

換算下來
德國高速公路每年每公里會有19.46百萬車次通過
台灣高速公路每年每公里會有32.12百萬車次通過

台灣高速公路的負荷量是德國的1.65倍

01總是有人整天肖想歐洲的交通跟法規??? 不擠死才怪
yurue wrote:
在台灣開車,請依據台灣交通法規,舉外國法規一點意義都沒有。

請問,英日等國家是靠左行駛,在台灣就可以逆向(靠左)行駛了嗎?
...(恕刪)

上面全都有法條名稱 , 全都是我國的法規, 完全沒有外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高管規則第八條
有真的照著法條的內容嗎???

聯合國交通道路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 。 當然也是我國的法規
已經簽約了,是什麼意思? 經總統令公布,是什麼意思? 承諾過的要遵守吧

立法院的紀錄也說了 , 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百萬延車公里 million Vehicles Kilometer (MVK)
「延車公里」單位時間內,所有車輛於道路路網行駛里程之總計
若為某日115百萬車公里,就是115乘以10的6次方,也就是當天國道上所有的車輛, 總共累積出來的里程數。
當天總里程共行駛了1.15億車公里。

總共累積出來的里程數 ÷ 公路長度 = ???? 能代表什麼?
台灣40%都是短程車
里程數? 可能同一段路重覆走,竹北-新竹園區上班,晚上加班再跑一趟 , 其它路很空都沒走到(如國3嘉義路段)
同一個路段重覆走是來回, 可是公路長度不會算南下北上 ,只算公路起點/終點長度
竹北-新竹 是5km , 早晚+加班兩趟是 20km ,5人駕5台車延車公里是100km 大於 5km? 100÷5=20
隔天 這5人中午回家, 多跑 10km, 延車公里變成是150km ? 130÷5=30
所以下結論說 , 前一天 比較不擠 ? 後一天比較擠 ?
其實 通過這竹北-新竹 5km 的時間點都不同, 根本和道路壅塞無關

能這樣說是路不夠,容量不足???
在這個路網上累積多長的里程? 這和公路總長度又有什麼關係 ?

這只代表了大眾運輸功能不彰, 私人載具跑了很遠的路
1991年, 德國明思特市政府出版了一張海報, 說明相同的60個路人,當載具不同時, 佔用的道路面積不同


60個人駕駛60台汽車,佔滿整個巷道
但是一台汽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卻可以停10台腳踏車,或42台折疊式腳踏車
但這60個人,只要一台公車就能全部載走

這60台汽車若能置換為1台公車,整個道路空間就空出來了!就不塞車了! 也就是實施HOV高乘載車道/公車專用道/輕軌/MRT
但是,"變換載具" 的核心精神是轉乘, 必需要有一個Park+Ride(P+R),非高乘載車輛(小汽車沒坐滿)就停在P+R外圍停車場,換乘大眾運輸,把人送進來就好,汽車不要進來塞車

在這個概念之下,歐洲國家/日本,土地面積小,道路面積會大幅分配給大眾運輸,給自行車,給行人使用,而縮減汽車/機車的空間
限縮汽機車的路權,就有car-free zone禁車區,congestion charge,P+R 等等規劃,注重的是人流, 不是車流,是以人為主的觀點
道路設計及其提供的功能為何? 是以運送人為目地, 還是提供汽機車跑來跑去為目地?
是提供"人"流動(人流)? 還是供"汽機車"流動(車流)?
是運送人? 還是運送車輛?
道路面積有限,道路增加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小汽車的成長
公共運輸發達, 很多人共乘一台車,「延車公里」就會下降

只要該車的前方能拉出有55m長度的車距, 就能110km行駛,只需要55m, 和公路總長度又有什麼關係 ?
這正是典出《莊子.外物》"涸轍之鮒"的故事
莊周家貧,故往貸粟於監河侯。監河侯曰:「諾,我將得邑金,將貸子三百金,可乎?」莊周忿然作色曰:「周昨來,有中道而呼者,周顧視車轍中有鮒魚焉。周問之曰『鮒魚來,子何為者邪?』對曰:『我東海之波臣也,君豈有斗升之水而活我哉?』周曰:『諾,我且南游吳、越之王,激西江之水而迎子,可乎?』鮒魚忿然作色曰:『吾失我常與,我無所處,吾得斗升之水然活耳。君乃言此,曾不如早索我於枯魚之肆!』」
《莊子‧外物》
在乾枯車轍中的鯽魚所需要的只是斗升的水,遠去西江取百噸之水?只是藉口拖詞罷了!

拿總里程和總公路長度? 那能看出公路車流量高還是低 ?
這是一種區群謬誤(Ecological fallacy),又稱生態謬誤,層次謬誤,是一種在分析統計資料時常犯的錯誤。
區群謬誤是一種以全概偏,僅基於群體的統計數據就對其下屬的個體性質作出推論 。

這就是一個迷思 , 以為台灣高速公路的車流量很高 ? 所以才會塞在一起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車流量最大的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車多不會造成塞車?

塞車不是因為車多?

大年初二上午的塞車是什麼造成?

herblee wrote:
上面全都有法條名稱...(恕刪)

"塞車"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herblee wrote:
總共累積出來的里程數 ÷ 公路長度 = ???? 能代表什麼?
台灣40%都是短程車
里程數? 可能同一段路重覆走,竹北-新竹園區上班,晚上加班再跑一趟 , 其它路很空都沒走到(如國3嘉義路段)
同一個路段重覆走是來回, 可是公路長度不會算南下北上 ,只算公路起點/終點長度
竹北-新竹 是5km , 早晚+加班兩趟是 20km ,5人駕5台車延車公里是100km 大於 5km? 100÷5=20
隔天 這5人中午回家, 多跑 10km, 延車公里變成是150km ? 130÷5=30
所以下結論說 , 前一天 比較不擠 ? 後一天比較擠 ?
其實 通過這竹北-新竹 5km 的時間點都不同, 根本和道路壅塞無關


原來台灣的高速公路只有『竹北-新竹園區』路段有人使用??
原來台灣的高速公路只有五輛車跑來跑去??

條件設那麼鬆(5公里才5台車回來跑),當然怎麼跑都不會擠
然後每次說到擠內線(1公里超過16台車在跑),車又全部冒出來了???
雙重標準又出現了

為了醜化台灣,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維也納公約並沒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等相關規定。別再誤導視聽了。

塞車是局部路段的車多,例如休假時通往各大風景區的路段,是因為車輛數太多,超出道路能容許的車輛數,並不是三線道中,淨空一條車道來當超車道就能解決。這也就是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內就有說明,塞車時,超車道就不只是超車用了。

塞車不能拿從高雄到台北的總長度來除以"總車次"來論。
也不能只拿比較少塞的地方就說不會塞車。



herblee wrote:
上面全都有法條名稱...(恕刪)
內線速限派的講的一套冠冕堂皇的話
要去佔用就儘管去用吧
路怒族 三寶 飆仔 自然會去收拾你們的
我們超車派 是有超車需求才去使用 沒有超車需求就在中外線規矩開車
我們超車派 就等著看 你們內線速限派 的好戲
辯贏了又如何 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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