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有些人很不喜歡自己前面有車齁

baga615518 wrote:


用內規凌駕與法規...(恕刪)


還內規勒~
本來 我國超車道就有說明 超車完請回中線,
非超車勿佔用超車道。
但是後來立法 不堵塞可行駛超車道,是因應尖峰時段。
但是當初可能沒想到會有自私的人以此來佔用吧。

嚴格說來也是1不准佔用超車道才是2不堵塞可行駛超車道。

內規勒~
笑死。
又在選擇性失明?

你自己自私不要牽拖別人好嗎?
日本就沒有飆車族嗎?
baga615518 wrote:


用內規凌駕與法規...(恕刪)


看好看滿哦~

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小車得以最高速行駛。
一堆說明佔用超車道會使車流不順暢。

就是有人自私,
已知會使車流不順暢,
已知會使他人增加危險。
卻依然故我自私的佔用超車道。
超棒的!
看海成花 wrote:
還內規勒~
本來 我國超車道就有說明 超車完請回中線,
非超車勿佔用超車道。
但是後來立法 不堵塞可行駛超車道,是因應尖峰時段。
但是當初可能沒想到會有自私的人以此來佔用吧。

嚴格說來也是1不准佔用超車道才是2不堵塞可行駛超車道。

內規勒~
笑死。
又在選擇性失明?

你自己自私不要牽拖別人好嗎?
日本就沒有飆車族嗎?


選擇性失明? 我原封不動還給你.

第八條第三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只看前面八個字就以為自己認識法規了? 後面的字你又做何解釋? 裝聾作啞?
看海成花 wrote:
看好看滿哦~不影響超(恕刪)


所以問題就來了.你如何認定自己的速表準度與誤差是最低的? 足以藉此評價他人? 你如何知道自己的錶差了10KM? 15KM? 我是知道自己的車GPS速度與錶速相差2KM/H.但我都不敢說自己的速度是絕對正確的.你呢?

貼的這洋洋灑灑的文章.內容已經跟8-3牴觸了.這篇如果是公文章就算了.但它是公文章還是車友分享文?

8-3清楚明文註明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這麼愛提日德的法治.那想必你應該很清楚在台灣任何內規或是私訂的管理作法.如果與公法規牴觸時就會直接失效.所以你的所謂"內線為超車道.僅能由行駛超車功能的車使用"這一點已經與8-3牴觸了.失效!

你的想法雖然不能說不好.但很遺憾現階段你至多只能做到宣導.不存在於任何強制力.當然也沒有任何約束力可言.
baga615518 wrote:


所以問題就來了....(恕刪)


目前來講本來就只能宣導,
高公局也是這樣宣導。
這棟樓也有其他人也是做以道德來勸說。

山路開20也不違法,
故意手牽手開車也不違法,
隧道故意最低限速擋一堆人也不違法。

拿合法來做不好的事情多了,
如今殺警案也被判無罪。

什麼是對的就請去做,
已知什麼是 對道路 對所有人 有益就請去做。
這時就不是法不法的問題,
是素質問題,
反正也是合法的,且完全沒爭議的。
Gullit168 wrote:
案例分享,增加交通的正確觀念



在速限100km/h的路段
A車以99-101的車速行駛
B車在後方閃燈示意要超車
A車不予理會,B車惱怒開始快速變換車道
最後以近距離切入A車前方

A車用車上行車記錄器檢舉B車-不依規定變換車道
B車收到罰單申訴並反控告A車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最高速限長期佔用內側車道

請問,法官會怎麼判?
A)A車違規(堵塞後方車流),申訴成功,B車罰單撤銷
B)A車不違規,B車違規,申訴駁回
C)A車與B車違規,申訴駁回
D)A車與B車皆不違規,申訴成功,B車罰單撤銷

有正確高管規則8-1-3觀念的人答案都是B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108號

一、事實概要: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下稱國道第二警
察隊)因民眾檢舉,查獲原告所有車牌9678-H6 號自用小客
車,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9 時57分許行經國道1 號南向83
公里處,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情事,乃以公警局交
字第Z00000000 號通知單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即原告。原告
於102 年2 月25日陳述意見,被告查證後認原告違規屬實,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85條第1 項等規定及對照基準表,於102 年4
月2 日開立壢監裁字第53 -Z00000000 號裁決書(下稱原處
分),處原告罰鍰新台幣3 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
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

法官見解部分(檢舉人就是A車、原告是B車)
--
2.再者,原告雖指稱:高速公路之內側車道係供其他用路人超
車使用,若未能超車則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等語。
惟按高速
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係規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
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
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
,應依下列規定︰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
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據此,高速公路上之內側車道,除得作為超車使用外
,並容許小型車駕駛人於該路段以最高速限行駛,是原告之
前揭見解,容有誤會。
且原告係考有駕駛執照之人,對於上
開交通法規自難諉為不知,而檢舉人行駛於該路段內側車道
之時速維持在99公里至101 公里之間,亦為原告所不爭執,
則檢舉人以檢舉畫面上之車速行駛於該路段國道一號之內側
車道,雖其前方並無任何車輛,縱未做超車使用,且長期占
用該路段之內側車道,亦難認有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情形
。


五、綜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第
63條第1 項1 款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3 千元,並記
違規點數1 點,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

第一:很明顯高管規則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等於『不堵塞後車』,否則A車違規

第二:內側車道後方的B車用較快車速行駛,被同車道前方的A車堵塞(速限100,A車車速99~101)
B車要求讓車,結果A車不讓,B車就以變換車道方式逼迫A車,結果B車被A車檢舉而吃了張罰單
這就是聽信內側車道只能超車或超車者有最優先路權的謠言,覺得對方不讓就是對方的錯
B車還上法院打官司,A車根本沒問題,所以B車還是敗訴
如果今天有正確的觀念,B車真的著急,頂多切入中線直接開走
根本不會懷有忿忿之心,也不會有罰單~~


唉 ......
你這個行政訴訟判決已經提出過好幾次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交字第 108 號行政判決(原始鏈結)
進入頁面 >>> 直接按送出查詢 >>> 再選擇左側的桃園地方法院 >>> 就可以看到判決

但實際上 .
這只是 B車 不服 A車 的檢舉 .
B車 所提出的撤銷訴訟 .(撤銷罰單)
雙方各自提出 主張 及 抗辯 .

判決結果 :
A車 所檢舉 B車 的違規事項(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對於 B車 所提出的主張(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並不是 B車 的可違規事由 .
所以 B車 敗訴 !!

簡單說 :
B車 違規就是違規 .
A車 就算是龜車佔用內側車道(判決裡是說 : 難以認定) .
也不是 B車 可以做出違規行為的理由 .

這個判決裡根本就沒有表明 : 佔用有理 . 龜車無敵 的意圖!!

要PO就PO全文或是提供原始鏈結 .
別只擷取你自己想要的內容 !!
看海成花 wrote:
目前來講本來就只能宣導,
高公局也是這樣宣導。
這棟樓也有其他人也是做以道德來勸說。

山路開20也不違法,
故意手牽手開車也不違法,
隧道故意最低限速擋一堆人也不違法。

拿合法來做不好的事情多了,
如今殺警案也被判無罪。

什麼是對的就請去做,
已知什麼是 對道路 對所有人 有益就請去做。
這時就不是法不法的問題,
是素質問題,
反正也是合法的,且完全沒爭議的。


請放心.只要法規不修正.我就會用我認為正確的方式去守法.

如果認為法律不合實情.現在的民意代表大多很樂意效勞(但紅牌二輪上國道的案子至今都進展緩慢)

我沒有占用內線的習慣.但如果哪一天我需要的時候.我仍會堅持我的主張.
baga615518 wrote:
我沒上過台灣高速公路.沒看過那些什麼牛啊馬阿三芒標四連環藍白格之類的車在國道上"奔馳"的模樣嗎...(恕刪)

其實厚,1.8喜美拉個轉也是輕鬆上180
牛馬三芒標四連環藍白格只是達到這個速度區間比較快而已
前面福特哥不是拉到230給你看了嗎
不需要刻意仇富啦
想要發財就去賺社會沒擋著你
Fa1con wrote:
其實厚,1.8喜美拉個轉也是輕鬆上180
牛馬三芒標四連環藍白格只是達到這個速度區間比較快而已
前面福特哥不是拉到230給你看了嗎
不需要刻意仇富啦
想要發財就去賺社會沒擋著你


真不好意思.在下雖然不才但上述品牌的車款對我來說還是負擔得起的.沒有仇富的必要.只是我對車這種東西一直沒有慾望.只選擇夠用就好.把資金放在其他領域去了.再加上本人天生沒有速度基因.連我老婆騎機車都能比我騎得還快了.多會跑的車在我手上都嫌可惜...

當然你說的很對.平價車能踩到180以上的比比皆是.只是在高速公路上看到高級車"展現性能"的機率比一般車高多了就是了.
你前方海闊天空,當然不覺得被堵塞啊

你是堵塞到了後面的車好嗎

笑死


baga615518 wrote:
所以問題就來了.你如(恕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