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警察單位可能又要出來擔責任而且還要檢討了。依照規定,義交是由警察單位篩選並經過訓練合格之後才可以擔任,重點在於法規有規範義交無法單獨執行任務,必須配合警察服勤(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第4.1),再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1規定"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所以,此案後續爭議應該很大!警察單位頭大了。
Zood Reenk wrote:這是個棘手的案子,官方不忍讓義交賠償,但騎士們的醫療費與車損要誰來賠償?難道要推給國賠? 應該不是「不忍」吧,用包庇比較符合現實,反正鴿子很愛說罰單有疑義就去申訴、訴訟嘛,罰單撤銷他也不會痛。
話說有次在某大學內,有交通指揮人員居然指揮本魯直接往前開,要切開在行穿線行走的人潮,這種指揮法不只違反法規,都快是恐怖攻擊了,根本就是四輪大爺的心態。跟著指揮人員指示,出包後(外包)指揮人員、校方一定推託責任。上路到處都陷阱,隨時都會引誘犯罪,要會判斷責任別亂信。
我相信一般尋常老百姓,對於義交的指揮,都是願意服從、且信任的,正常情況下,都會認為義交指揮的當下,是安全且可信任,就這個案例而言,或許可以上訴,主張信賴保障原則。至於義交指揮的當下,是否有警察在場,滿足執法要件,這是該義交的責任,不能算在我們一般尋常老百姓身上。以上是法匠的思維。(總之,一碼歸一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