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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65426 wrote:
原來連續變換車道不違規阿
單純講連續變換車道不是沒違規, 是很多人不知道該用哪一條
道安規則
98-1-6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相對的道交處罰條例
48-6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不是只有轉彎車, 變換車道也算
法條是寫在一起的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若要連續變換車道
前一次變換車道後車身若沒先打直, 後視鏡基本看不見欲變換之車道的後方來車
影片中那三寶斜的過來, 當然看不見拍攝車
她覺得她看不看得到來車無所謂, 別人看到她逼過來就是要讓她
賭你不敢撞下去這樣
我是直行車遇到這種喇叭是不會客氣給它長按的
她看不到你, 你只能讓她聽得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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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水蜜桃 wrote:
轎車很遠處打方向燈左...(恕刪)
方向燈不是路權 ! 方向燈 是遵守義務 ! 是一定要做, 做了也無關路權(能否使用那個車道的權利)!
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這一方
路權是有範圍的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45條2款、4款、12款);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3.3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58條1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這是侵入到直行車前方的安全車距(路權範圍)內

要變換車道?並不能駛入他人的路權範圍內
這是 違反路權的違規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1 條第二項 : 汽車行駛時,不得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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