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是要的,畢竟6000元也是錢嘛...只是無號誌的路口(或只有閃光燈的),大多數駕駛都選擇無視啦。說個題外話,當6000元法規上路後,有次我開車在市區的綠燈道路上直行,然後就眼角餘光瞄到路邊一個行人「看看號誌」,然後又「看看我」,然後就走。出。來。過。馬。路了,當下內心有一萬頭草泥馬通過,以前是斑馬線霸王條款,現在是行人帝王條款了,真懷疑沒有人因為這樣突然剎車,造成後車追撞前車的嗎?
莫名其妙明明是政府的責任現在全推到駕駛身上無號誌是車流不夠還是不想裝閃燈路口也可以加裝行人按鈕,有人桉了就變燈號,又不是沒有前例一定要駕駛去猜到底路人要不要過馬路在路邊吃早餐聊天的要不要等他過?早上才看到兩個路人在閃燈路邊斑馬線上聊天停下來確定他們頭沒看馬路在聊天,起步時眼角看到他們頭轉正感覺要過馬路了如果這時候被檢舉到底怎麼算?有人說有停讓的動作就好了但是第一、閃"黃燈"規定是減速確認安全即可,為什麼有人在斑馬線上"聊天"就要變成停下來呢?第二、被開單申訴複查費時費力,如果申訴成功烏龍單位或個人卻沒有任何犯錯成本。
sam2960 wrote:上次在無號誌的斑馬線停下來等行人過,還被後車狂按喇叭...(恕刪) 你禮讓時按個三秒雙黃燈就好,讓後車知道前車有事停止。因為被車身遮擋看不到行人,可能後車不知道你在禮讓行人以為你在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