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查法務部的法規資料庫,關於路邊停車的燈號使用方式,並無找到法規依據,因此,台南市警局的那個說法應屬建議。為了避免其他用路人誤解,我覺得只要車停路邊不動時開啟雙閃,等確認後方無人車再掛倒檔閃右轉燈倒車停入車位。
artcheung wrote:查了查法務部的法規資料庫,關於路邊停車的燈號使用方式,並無找到法規依據,因此,台南市警局的那個說法應屬建議。 公務員為行政行為須以合法程序來進行,即一切行政作為,均須依法有據,具備合法性。何況是白紙黑字的東西,所以台南市警局絕非無的放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第 91 條第一項第三款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第 94 條第二項2.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