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想太多 直接檢舉就對了 至於舉不舉發由警察自由心證啊
檢舉這個真的看警察心情,我檢舉過國道的被打槍,那車已經換一半車道了才打燈。。。
只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有效,那就不用管他在哪打燈而是你們應該都在最內或最外側車道上才能轉彎
還有一種人最激掰了 要轉時候等對向直行 再等他等半天 結果都不打方向燈 轉彎
打方向燈又不是給後車提早轉換車道超車用的

這種的用路人習慣才不好

而且還想要這樣就檢舉

這個的用路人習慣更不好


多等紅綠燈才好阿

不然當官的設置那麼多紅綠燈是裝飾品嗎

就是要使用人多多停紅燈



有的三寶打方向燈過了3.4個路口都還沒轉的
停在十自路口準備左轉, 雖然對向來車還有點距離, 想說等他直行過路口,
沒想到對向車到路口才打左轉燈, 然後快速左轉走掉了
最近發現遇到的都是沒要變換車道、一直閃著方向燈⋯
這樣可以檢舉嗎
沒錯,提前打才是重點,台灣一些無腦的在那邊糾結沒打到動作結束真是國際笑話.
其實開車會注意看方向燈的駕駛都會知道方向燈的幫助在於讓周圍駕駛能預判動作提前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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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打燈有差嗎?要撞上去的還是會撞上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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