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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褲林 wrote:
想太多!釣魚執法100%被申訴的。
台灣警察偷拍追焦技術世界第一,台灣駕駛時間寶貴世界第一。
要抓不禮讓行人隨便拍都撐報硬碟,誰跟你親自上陣出演行人。
好奇請教一下....
如果警察已經有手勢要讓機車先通過,結果機車通過之後,該警察卻取締未禮讓行人,
1.在上述這個狀況下,如果有行車紀錄器拍攝到[行人確實有手勢],是否可以以影片來申訴??
2.如果有辦法證明已經打手勢禮讓機車的警察,與取締的警察是同一位,是否可以反告警察這行為??(詐欺還是什麼的,不太懂法條)畢竟都已經打手勢要讓了卻還取締,算是不當得利嗎??(利是警察業績)
3.同第2點,把警察改成一般民眾,已經明確手勢要讓機車先通過了,事後卻檢舉該機車,這樣的行人是否有法律責任??已經同意讓機車先過了,是否可以視為把自己優先通過的權利授權給機車,卻又事後反悔....
因為鄙人沒學過法律,只是以自己認知來描述,有些詞不達意,貽笑大方,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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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任何陷阱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