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的命是不值錢的。
owyn wrote:
大大說的我知道,很多人羨慕日本的守法,但只有少數人知道日本罰的超重來喝止交通不守法!可能是中央政府覺得人口實在太多,因此人命不值錢。不管是誰在中央執政都不想修法.....
klb0905 wrote:
1. 加害人賠錢給被害人理所當然, 就算今天不和解, 走民事訴訟一樣得賠錢, 沒什麼"要拿錢就是同意和解"的道理
2. 台灣法官那種常常有的, 同意和解就用刑法59條減刑, 不同意就輕判, 我不知道是哪來的邏輯.
3. 雖然被告有"不自證己罪原則", 不能因為被告說謊而增加其責任, 但反之, 如果被告全責且從頭到尾都在說謊, 也沒道理幫他輕判減刑
4. 判決書找不到, 新聞內只提到公司跟司機在協調時不斷說謊, 也毫無誠意, 不代表最後有達成和解
5. 在台灣只要不是故意, 就是過失殺人, 最重五年. 全責加不斷說謊加和解金無誠意, 只判10個月真的太輕
6. 這個刑度可能連關都不會關, 直接緩刑, 就算進去, 依照台灣假釋率, 六個月後八成就在外面了
7. 闖紅燈撞死守規矩的行人, 還不斷說謊, 這已經是"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過失", 根本該當做是二級謀殺, 但台灣沒這樣的制度, 只有量刑差很多的過失致死
8. 如果要問我刑事上應該要判幾年, 我認為至少是超過假釋門檻的兩年一個月起跳, 甚至是最高五年. 而在民事訴訟上連同公司本身, 都需要求高額懲罰性賠償或是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