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輾斃女學霸!運將「鬼扯2謊」輕判10月

應該是說,在臺灣的政府官員還有許多法官的眼裡

老百姓的命是不值錢的。
owyn wrote:
大大說的我知道,很多人羨慕日本的守法,但只有少數人知道日本罰的超重來喝止交通不守法!可能是中央政府覺得人口實在太多,因此人命不值錢。不管是誰在中央執政都不想修法.....
當司法無法正義時

以暴制暴的火苗會燃起
九世魯宅 wrote:
也沒有法律規定不准跳樓....

不要說過馬路不要使用手機
就算在人行道也不該邊走邊滑手機
常常差點被這種撞到...

法律是給活人講的...
死人去找閻王討公道吧 


跳樓他自己跳乾我闢事?你要不要看看你在打什麼?

一個沒違規的被有違規的撞死然後最後再來怪沒違規的沒禮讓沒注意?

好棒棒的謬論喔,閣下的思維怎麼跟那些違規達人一樣呢!別人違規守法的來讓
看了台灣新聞台的報導方式,結果以後台灣沒人要當孝子或學霸了
鬼島無誤 哈哈
klb0905 wrote:
1. 加害人賠錢給被害人理所當然, 就算今天不和解, 走民事訴訟一樣得賠錢, 沒什麼"要拿錢就是同意和解"的道理
2. 台灣法官那種常常有的, 同意和解就用刑法59條減刑, 不同意就輕判, 我不知道是哪來的邏輯.
3. 雖然被告有"不自證己罪原則", 不能因為被告說謊而增加其責任, 但反之, 如果被告全責且從頭到尾都在說謊, 也沒道理幫他輕判減刑
4. 判決書找不到, 新聞內只提到公司跟司機在協調時不斷說謊, 也毫無誠意, 不代表最後有達成和解
5. 在台灣只要不是故意, 就是過失殺人, 最重五年. 全責加不斷說謊加和解金無誠意, 只判10個月真的太輕
6. 這個刑度可能連關都不會關, 直接緩刑, 就算進去, 依照台灣假釋率, 六個月後八成就在外面了
7. 闖紅燈撞死守規矩的行人, 還不斷說謊, 這已經是"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過失", 根本該當做是二級謀殺, 但台灣沒這樣的制度, 只有量刑差很多的過失致死
8. 如果要問我刑事上應該要判幾年, 我認為至少是超過假釋門檻的兩年一個月起跳, 甚至是最高五年. 而在民事訴訟上連同公司本身, 都需要求高額懲罰性賠償或是罰金

所以你沒看過判決書
法官為何判10個月, 你也不了解
不了解你也能判?
如果可以都直接判最高這麼簡單, 那刑期也不用分最低最高了
你這種回應就是典型的民粹, 全憑自己喜好去判案
判案這麼簡單, 那考上法官不就更簡單?
建議快點去考, 替這個不公平的社會伸張正義
為何不立法規範,強制要求大型車安裝盲點偵測器?政府真是草菅人命。
路人39 wrote:
所以你沒看過判決書法...(恕刪)


新聞的關鍵字在判決書裡找不到,
但我後來一個一個判決書查,
台中地院今年十月唯一符合這個新聞的判決書,
老早的看完了啦, 看完後的感想完全沒變,
甚至還想補充罵更多呢......
那您老大呢, 看過判決書了嗎?

既然我判決書都看完了,
那應該有資格發表看法了吧?
可以請您老大指正您覺得我那幾點哪裡有問題,
哪裡是民粹了嗎? :)
這種法官早日淘汰,

用車殺人已經漸漸成為黑道主流,

還在開槍的多學一點。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能看清楚女兒玩著手機,就表示肇事前已完全清楚發現被害人位置與行為,結果還是開過去,這已經不是過失的責任了,而可能是故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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