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有判例,狀況跟您一樣,A是打燈右轉的重車,B是被輾爆的機車,法官判重車A無責:[因為,B車行駛於路肩無路權],這案有上媒體新聞!對方警訊時自述: A車在他左前方3-4公尺處,剛好(可能)能驗證B車處於路肩的狀態,而不是機車停等區~
pheadxp wrote:檢察官很盡職的過沒幾天就送來簡易判決處刑書。 就是兩邊各罰50大板。A車違規法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B車違規法條:未注意車前狀況。 這法官很扯,1.路肩本不應該有車出現,怎麼會有未禮讓直行車的情形2.未注意前車是三小?就行駛路肩肇事100%肇責有什麼好說的?
照樓主的說法A車並沒有禮讓後方直行車的義務,B車肇責大。但樓主你自己說A車轉彎前沒有打方向燈,那可能無法全身而退,不光是違反交通規則的問題,而且因為沒打方向燈讓後車誤判形成這次事故的因果關係。當然騎路肩是沒有路權的(根本不該出現在那裏),樓主或可據理力爭「我沒打方向是違規該罰,但對方根本不該出現在那個位置不然也不會發生事故」,祝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