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要擔的主要是這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3條 3項: .....無號誌路口,.... 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在該無號誌路口,汽車沒減速,也沒作停車準備,反應時間1.5秒計算方式是在直線路段,在這種路口不成立。

至於機車應停車讓車,那是在機車進入路口當下所應負擔的義務;機車進入路口當下(影片第二秒),汽車正在通過前一個路口,遑論事故前的直線路段;是故機車通過讓車標誌當下(漆在路口的倒三角),無從預知在該路口與汽車交會。 對於先後進入無號誌路口,後車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現在已經把主線支線的規則廢除,改用車道數論,就算汽車方的車道寬一點,機車方的車道窄一點,雙方都是雙線道。
汽車路權高於機車在於汽車是右車,不在於主線支線。

至於路口旁的進止通行標誌,機車還未進入該進止通行路段,與本案無涉;機車可合法行進至該禁止通行標示牌前。

依據沒有法律效力的保險公會肇責分攤處理原則:
http://www.nlia.org.tw/uploads/tadnews/tmp/1143/103.5.12同業汽車肇責分攤處理原則.pdf#103.5.12%E5%90%8C%E6%A5%AD%E6%B1%BD%E8%BB%8A%E8%82%87%E8%B2%AC%E5%88%86%E6%94%A4%E8%99%95%E7%90%86%E5%8E%9F%E5%89%87.pdf
頁碼(17),(18),事故路口類型三, 事故類型(二) (三)
雙方同車道數, 右車未減速,不論左車是否在轉彎, 右車(B車)負30%,左車(A車)負70%

汽機車雙方3:7的認定基礎在於同時到達路口,今天機車已經在路口一半的位置(從機車離開讓車標線就算機車進入路口),汽車才進到路口,有機會談到汽車擔一半甚至以上。 當然如果雙方都是保險公司出面,大家不想浪費力氣就汽車三成機車七成。

基本上機車騎士如果咬過失傷害, 汽車準備全陪脫身吧,有的保險公司會幫汽車車主賠,有的只賠特定額度與項目;如果保險公司沒賠到機車騎士滿意,機車騎士一樣可以提告,刑事就算只有1%的責任就有罪成立,雖然通常主動認罪有機會緩起訴,但就是刑事犯罪記錄。今天汽車視線被擋到是事實但不是減責理由,汽車在無號誌路口沒減速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是事實也是機車騎士可提告的理由。

保險公司通常會等到一個月後肇事責任初判表出來才進行理賠,但這一個月空窗汽車駕駛還是要主動關心機車騎士傷勢, 不要把機車騎士惹毛提告,至於車損人損保險公司原則會依保險公會的處理原則來分攤,汽車不會無肇責,出險之後連續三年會加保費。 如果汽車有點年紀,折舊攤提其實獲賠不多,反而gogoro都是新車沒什麼折舊攤提,全部原廠鎖料,修起來稿不好比汽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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