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6362 wrote:前陣子好像也有一篇...(恕刪) 還有這篇投機必 中槍!以下務必研讀一、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4年7月16日管字第1046005868號函釋,新修正之「路肩通行限往出口小車」告示牌指示,於開放路肩路段欲駛離出口之車輛得提早離開主線行駛路肩,除路肩有故障車輛或散落物等事件致無法續行路肩外,應繼續行駛路肩銜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如再變換至主線外側車道行駛,應依高管規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或倒車。」三、如無上述情形任意行駛路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違規行駛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我倒覺得那篇樓主講的有道理,如果路肩目的是疏導車輛下交流道,就不該在交流道前要車子匯回匝道,這樣會變成路肩車與最外線道車互相搶線,變成兩線先匯成一線再一起下匝道,前面開放路肩是開心酸的,應該讓路肩車一路直接開下匝道.
100simon wrote:小弟在這地方被拍照...(恕刪) 推測您是還未通過綠色向下箭頭就開始行駛路肩吧!?其實這樣的開罰是有暇疵的,因為沒有明確的"路肩開放起點"。目前北中南皆有開放的路肩的路段,都會在終點處立牌提醒; 卻未有明確宣告起點為何?(警察的解讀是 綠色箭頭處)但是一定有立排"限通往出口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