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yhoney wrote:
只能說台灣真的是鬼...(恕刪)

個人積分:560分
文章編號:65233848
ttf2008 wrote:
車庫前面被車子擋住,...(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
強制罪的犯行模式:強取車鑰匙不歸還而使車主無法行車;潑水向人身上使人無法前往上班或做事;擋人使無法正常前進或車輛無法行駛;使人心生畏懼而影響或制壓其意思決定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一般所謂的公訴罪,追訴期限10年,即使事後雙方私下達成和解亦無法撤回告訴,但強制罪檢察官有時會認為雙方已達成和解,原告既已原諒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
被害人提告途徑有二:1、可以直接向案發地點派出所報案申告,2、可以向管轄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
受害人除了刑事告訴之外,還可依照精神所受的傷害提出民法第184條的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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