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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讓路標誌一些問題 不知此標誌是否成立


ticer666666 wrote:
如果不算讓路標誌的...(恕刪)

OK!感謝!..你是對的..SORRY
sunland wrote:
你那個函示的圖不知道...(恕刪)



三、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如汽車行駛 至無前揭說明所述設有燈光號誌、交通指揮人員或劃分有幹、支 線道之情形時,方續依規定少線道車應停讓多車道先行,惟至此 交岔路口情形,應尚無涉相關幹、支線道之區分議題。至於有關 上開規定所稱「少線道」及「多線道」相對之認定,同條第 2項 係有明文略以:「以進入交岔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 、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本部 前業曾彙徵內政部警政署及本部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等單位意 見,均認係駕駛人其行車方向進入交岔路口之實際車道,尚非以 各該道路雙向車道為計算範圍。

這個說明的更詳細了
ticer666666 wrote:
三、次按道路交通安全...(恕刪)


不用再查,再問了
花錢去申請鑑定吧
結果就會出來誰是主幹道誰是次道~~~

另外最後上法院也不會有太大差異
基本法官也是依照交通鑑定結果判

其實
開元路牙醫診所前面那個"讓"
也就是在示意圖左上方那裡
基本已經說明一切,不會改變開元路未禮讓主幹道是肇事主因。

要凹的那個5公尺是另一個獨立事件,
但絕對不會影響主、次幹道位階的狀況

恩~~你還是有權力質疑,
但交通鑑定要不要採信又是另外一件獨立事件
山神交代非常厲害,出門在外手腳要快,捕魚打獵不可懈怠,遇到山豬趕快閃開,有人放屁回家等待。
先不管樓主是哪邊
這件事故是無號誌路口同為直行的路口交岔撞類型

行經路口路權區分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寫得很清楚,順序如下:
1.依指揮
2.無指揮依號誌
3.無號誌依幹支道劃分,支道讓幹道
4.無劃分幹支道依車道數劃分,少線讓多線
5.車道數相同,轉彎車讓直行車
6.同為直行或同為轉彎,左方讓右方車


這件事故有一方行向設有讓路標誌
故應以上述第3項來區分路權,也就是1車要讓2車

But問題點在以Google街景圖(2012拍的)來看
讓路標誌離路口停止線明顯超過十公尺(中間夾了3台小客車)
明顯違反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9條的「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規定
且並無無法於路口5公尺內設置的困難(停止線旁就有一支電桿可設置)
故1車當然可主張此讓路標誌設置無效 => 未劃分幹支道

如果讓路標誌無效,本案就變成第4項 車道數的問題

1車為一車道進路口
2車的部分要看自治街的白線是10 or 15cm寬

10CM寬=>快慢車道分隔線(右側為慢車道)=> 兩車道進路口 =>1車讓2車
15cm寬=>路面邊線(右側不算車道)=> 一車道進路口 => 2車(左方)讓1車(右方)

最後可提國家賠償試試= =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兩邊都算是1車道沒錯, 但雙向道通常是主線道, 有"讓"的標誌的就表示是支線道
雖然"讓"理論上需在5公尺內設置, 但就算超過, 還是有效的, 因為這個標誌代表是支線
就車禍本身而論:

case1牌面有效:
因為有設置讓路標誌,代表他是有效的,也就是政府單位已經分明支道與幹道
如果送鑑定,這樣的case通常是單行道車輛有70%肇事責任,雙向道車輛有30%責任

case2牌面無效:
則用左方車讓右方車處理
如果送鑑定,這樣的case通常是單行道車輛有30%肇事責任,雙向道車輛有7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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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34 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
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
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權責單位未依照規定設置牌面,也沒有事先知會中央單位公告,代表有疏失
因此肇事雙方有權提出國賠,由法官認定應該國家該賠償多少

但是只要是標誌、標線、號誌皆有其意義(並非無效),駕駛人也有自己需要注意的地方
這個case中,以設置位置不佳,部分國賠機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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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車禍本身>>>牌面有效,單行道應有70%肇事責任
牌面問題>>>牌面有效但設置位置不佳(導致效果不彰),國家應該要部分賠償


僅供參考


這個案子很有趣

我認為這個"讓"的牌面是有效的,原因如下。

設置規則第18條
豎立式標誌設置位置,以標誌牌之任何部份不侵入路面上空且標誌牌面邊緣與路面邊緣或緣石之邊緣相距五十公分至二公尺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變更。但因受地形限制或特殊狀況,得在影響行車最小原則下,設置於路面。
(以街景圖來看,牌面是插在停車格中間,屬路面)

設置規則第57條
五、禁制標誌設於距禁制事項之起點至一00公尺間適當之地點。

設置規則第59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本標誌為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雖然有寫"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但是沒有"應"。這並不能算是強制規定,是建議值。從通則與57條59條都可看出設置位置是有很大的彈性。如果有強制性的要求,都會是"應設",可搜尋設置規則,這個詞用的很多。
實務上也是如此,在設置牌面的時候會遇到千奇百怪的理由,所以很難硬性規定,都是建議值為主。
為甚麼不放靠近路口的那根電桿,就街景圖來看,電桿超出停止線了,不宜設置。

以上是個人見解,歡迎討論。
car888 wrote:
案例4.3
但一般用路人在判斷車道數時,易誤判雙向通行之道路為 2 車道、單行道為 1 車道,
因而造成交通事故及當事人不服鑑定結果不斷申訴之情形。


這個案例跟樓主有一點不太一樣的地方
就是雙向通行的道路中間沒有分向線
可是樓主的地點自治街有分向線
所以能不能套同一個算法還要再確認
kazadome wrote:
這個案子很有趣我認為...(恕刪)


剛剛打去基隆市交通局詢問

他說讓路標記設在後面是因為電線桿跟電線桿之間會有轎車停車需求
如果設在電線桿跟電線桿中間會妨礙交通 所以才往後面移

會看現場狀況設置
所以讓路標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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