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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tty wrote:
機器是愈來愈便宜,人力卻是愈來愈貴
所以,機器的密度,可以提高


絕對同意裝機器,但是通常會變成 "有機器的地方就乖,沒機器的地方就隨便" (現行測速照相的設立不就造成這種結果?)
所以建議機器用隱藏的方式取締,甚至不定時更換安裝位置,
不然警察的隨機執法還是必須的,才有嚇阻作用

wrote:
幾年前確實曾經因為偷拍行為有爭議而被禁止,
但是台灣人駕駛人實在太白目了,


我認為如果警察只偷拍,平常都不取締,的確有爭議,因為民眾認定警察都沒在抓違規,為什麼突然要抓我?
所以光明正大取締跟偷拍都要做,民眾才不會覺得莫名其妙被搶錢。
為什麼那麼多人支持偷拍? 引言內第二句就是答案。
某市長說要用監視器來取締違規停車就被罵到翻,其他縣市的縣市長也在看笑話。
這種氛圍還要靠大量裝設機器來取締交通違規,很早得很。

cdyao wrote:
絕對同意裝機器,但...(恕刪)


覺得用機器就會讓用路人感覺時刻都有眼睛在盯著你,就比較不會違規

也不用警察跟違規者在路邊543的

jimmy622 wrote:
覺得用機器就會讓用路人感覺時刻都有眼睛在盯著你,就比較不會違規
也不用警察跟違規者在路邊543的


要時時刻刻覺得有眼睛在盯,需要到處都是機器,或是讓人根本不知道機器在哪裡~~
(出了都市,幅員廣大,怎麼可能處處都裝機器?)

事實上台灣人很強的,以前台北縣有重要路口數位攝影取締違規,也被民代(民意?)搞掉了...
fong2755 wrote:
請問這樣執法合法性?...(恕刪)


在台灣,只要沒有拍到裙底風光,一切都是合法!!
您說對了!
只有您看到題目的"法"這個字。
我就是想知道目前的法律條文是哪一條?
fong2755 wrote:
您說對了!
只有您看到題目的"法"這個字。
我就是想知道目前的法律條文是哪一條?


法律一般都是列出"禁止"事項,沒有明文寫出的基本上都是合法。
(但有些法條也會明文授權政府機關職權就是了)

如您認為警察違法,建議您花點時間查查看到底哪條法規定不能躲起來取締違規?
如果找不到很有可能就是合法。
他的目的是抓違規,足以說明其適法性,方式為何,法律沒有規定到那麼細節
行政執行、行政裁量,有其個別之判斷與彈性
他的行為,很明顯的就是在執行公務,明眼人都看的出來
不服的話,應由您去舉證他哪裡違法
而不是他來向你說明他合乎什麼法
這篇文章就重點5字「執法合法性」沒提到「偷拍」,嘴砲無須自我發想,也沒有提到有人「違規」,因此也不在討論的範圍。嘴砲很強,但是嘴砲無法改善交通;民眾不違規,也不保證警察就不會偷拍,可以讓你違規的事項太多了。今天問題在諸多選擇性執法,無法讓人民心服口服,才會造成今天民怨連連。許多機車騎士被並排停車逼到快車道而被猛拍,卻未見天橋上的警察下來取締) (案例討論)、或是號誌不明未見改善還來個甕中大捉鱉(議員質詢),諸多擁擠的路口真的需要的是指揮疏導,卻只見員警猛拍罰單。…近年來人民交通違規申訴案成功案件已日漸增加,甚至高達3成,代表警察執法合理性逐漸受到質疑(資料),交通指揮的目的應是預防重於逞罰,諸多罰單若無法讓人心服口服,只會請人民去申訴,這種狀況只會勞民傷財,徒增民怨,亦重創公僕形象。
好吧,言歸正傳~警察依法取締人民,執法當然也要有依據。上述這個問題討論由來已久,也不是你我說的算,討論目的只是讓大家未來能更能明確的改善與遵行,不是在此兒戲嘴砲。經查上述有關「隱匿性執法」或是「偷拍」之法條依據,提供下列資料查詢,請各位賢達參考評述,若有警界或法律達人能不吝惠賜卓見更為歡迎。至於不做功課,腦袋空靈,僅在此抒發個人情懷嘴砲,建請高抬貴嘴,轉戰別台或可上街協助勸導交通違規應更可發揮所長。

條文1(來源)
2004年6月警政署面對外界質疑開放「偷拍」的作法做出重大宣示:強調員警取締如果違反警政署的逕行舉發規定,民眾可以申訴舉證,調查屬實後,原罰單一律撤銷,並且議處員警。…..
民眾如認為員警照像逕行舉發的地點是在非道路範圍之內,可以先向當地警局申訴,如果未獲解決,可再向警政署交通組申訴。……其次,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嚴禁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處所逕行舉發。
【問1】本文案例適用本公告屬非道路範圍及明顯處?

條文2(來源)
2007年開始,警方恢復隱匿性執法,警政署強調,隱匿性執法以制高點拍照、隨車流巡邏錄影為主,一般取締工作仍會繼續進行,隱匿性執法也不適用於一般違規。內政部長宣布,該年元旦起將嚴懲六項惡性交通違規,包括酒後駕車、闖紅燈、超速超過四十公里、國道上行駛路肩、蛇行、大車逼小車等,除了酒後駕車,其他五項將重新祭出隱匿性執法手段,運用照相、錄影等科學儀器,全面加強取締。
【問1】此執法範圍僅適用國道及高處拍照? 或亦適用一般市區道路拍攝取締?
【問2】執法項目僅適用闖紅燈、超速四十公里、國道上行駛路肩、蛇行、大車逼小車等五項? 其餘非屬隱匿性執法範圍?
【問3】條文2之公告是否推翻條文1內容? (可在非道路範圍? 不著制服?隱匿處執法?),亦或是條文1已明令廢止?

條文3(無法取得來源)
依警政署編頒之「交通警察勤務手冊」第三節第二章第一項第五款(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
【問1】是否真有此項條文?
【問2】此項條文是否適用此案?

(以上)
fong2755 wrote:
這篇文章就重點5字「執法合法性」沒提到「偷拍」,嘴砲無須自我發想


fong2755 wrote:
2004年6月警政署面對外界質疑開放「偷拍」的作法做出重大宣示


fong2755 wrote:
2007年開始,警方恢復隱匿性執法



這位樓主大大,說人討論偷拍是嘴砲,但您通篇都在講偷拍的問題?
另外恕我愚鈍,您討論的新聞內容,都是討論警察要不要偷拍,而沒有提到禁止這麼做的法律條文?
警察沒有照手冊SOP做,不見得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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