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haven wrote:
賓士不但併排違停....(恕刪)

檢舉看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蘭陽客 wrote:
法律條文 規章 是死...(恕刪)


有本事就開快一點 超過停止線時 是綠燈,
沒說可以拒絕申訴 抗告 上訴...
車速 停不下來就可以闖紅燈?
越線至少比闖紅燈好吧?
如果 法官判這樣沒闖紅燈
只能說悲哀,更讓闖紅燈的人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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