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haven wrote:賓士不但併排違停....(恕刪) 檢舉看看,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蘭陽客 wrote:法律條文 規章 是死...(恕刪) 有本事就開快一點 超過停止線時 是綠燈,沒說可以拒絕申訴 抗告 上訴...車速 停不下來就可以闖紅燈?越線至少比闖紅燈好吧?如果 法官判這樣沒闖紅燈只能說悲哀,更讓闖紅燈的人肆無忌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