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1台北SOGO大馬路前一女子邊划手機邊走路闖紅燈被撞,請大家專心走­路吧!

晚上新聞看到這篇了呢
行人果然是沒罰責
闖紅燈被撞活該

如果今天綠燈被撞

那真的就完全是計程車的不對

我相信任何人一生中第一條學會的交通法規就是"紅燈停,綠燈行"
但不知道為什麼,長大了才發現闖紅的似乎只有越來越多,尤其是行人
不知道這是不是因為有越來越多行人了解自己在斑馬線上有無敵路權,不管怎樣誰撞到他誰倒楣
我就很想問,那何必設置行人號誌燈?意義何在?
這個案例更凸顯了現代人的新問題...只顧著滑手機,其他一律不管
連是不是紅燈都不用看了直接走就對了...哪天我想換一隻新手機我也來去斑馬線上邊滑邊走好了...
lily4383 wrote:
晚上新聞看到這篇了呢
行人果然是沒罰責

沒罰責?

新聞說的?東西別全信

交通部路政司69.12.20. 路臺監字第0九六六四號函
汽車及行人遵守行人穿越道規定之釋疑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三條,係針對汽車行近行人
穿越道時應遵守之規定,目的在確立行人穿越道之權
威,以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立法精神,但該項規定並未排除行人穿越行人
穿越道時,仍應遵守有關穿越之規定。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雖說行人邊走邊低頭是不應該.但我很懷疑計程車直行車道右轉才會造成A柱視線死角撞上去
走路的不一定正常,

視障、聽障、智障,或港、澳、日來的觀光客,過馬路先看右邊,

開車的你敢說你不正常?

fruits0800 wrote:
走路的不一定正常,視...(恕刪)

連紅綠燈都不看的我是認為根本不應該走出家門...
不過罰責跟肇責是不一樣的吧,不過那女子跑了所以也不知道真的告起來會變如何
eric62 wrote:
不過罰責跟肇責是不一...(恕刪)

違規行為跟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就有肇責

之前不就貼過判例了

轉不過來?
下面這段是北市交通局網站
行人在道路上是最弱勢的,其通行安全應予保障與維護,相關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 條及道安規則第103 條已明文規定車輛於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http://www.dot.taipei.gov.tw/ct.asp?xItem=1070048&ctNode=25164&mp=117001



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的立法意旨大略為 行人是生命法義 故衡量所侵害的損傷 通常是行人受傷較為嚴重
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另安全規則103條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有關行人的部分 依安全規則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所以這段影片中
營小客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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