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beyond wrote:
從樓主引用的條文來看...(恕刪)
我所提出的法條是中華民國交通部制定並發行的法條
若您有不同版本的法條~~請您提出~~~可以糾正小弟錯誤的觀念....

若您有任何的疑慮與不服...可以依法提出訴願要求修法..這是您的權利~
只是在法條未修正前.....還是要依據法條來行使..這是您的義務~
若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推翻小弟提出的法條...那怕是交通部回函或是警察回函都可以....
那麼就是小弟的版本正確
那麼您的言論是很不恰當又不理性....只好回報您font>
@@.....在小弟發文後發現您又修改了內容........所以自動把前行給弄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