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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 台端98年9月5日人民陳情案第XXXXXXXXXX號辦理
二 有關 台端陳述為本分局舉發駕車號XXXX-XX自小客車闖紅燈違規乙案,經查對單號CZXXXXXXX通知單採証照片,路口指揮人員於該車即將通過路口時,其才欲以指揮手勢指揮車輛停止,該車過路口才指揮同向車輛停止,且其後方仍有多部車輛通行,可見該號誌剛轉換完成,員警因而予以舉發顯有爭議,副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撤銷單號CZXXXXXXX號通知單。
正本:XXX君(板橋市XX路XXXXX)
副本: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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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我的申訴成功,我的2700元罰單被撤銷了!!!
該說明內文其實我看得不是很懂,因為和我所持理由逗不太上來,但出現顯有爭議及撤銷幾個字,我知道我的申訴理由被接受了(主要理由即前幾次回文中的條文)
雖然我很少收到違規罰單,但這是我第二次申訴成功,當然也拿過沒得好申訴的如信義快超速,前一次申訴成功是在台北市誤停殘障停車格被開單,之後以殘障停車格設置不符法律要件申訴成功免罰。
這次心得是,對於警察於上班尖鋒時刻開這種紅單我深不以為然,我一個每天上班走同樣路線的上班族,我本無闖紅燈之明顯故意或刻意,加上該路口大,通過自是較一段路口費時;該路口本就在每天上班日配置兩名以上指揮人員疏導交通,如此還有員警來取締此種違規,實令人無法信服!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心得,就是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別以為大多數人認為你該認了這張罰單就認了(我老婆就是這樣認為,當然我也被念了一頓),包括版上絕大多數的大大們(雖然有些大大也沒弄清楚狀況);罰款是自己在繳的,出一張嘴當然是容易多了。
我自己搜尋相關法條,為自己辯解,針對自己有利的証劇來反駁,抓住對方的不合法處加以說明,若有道理自是能申訴成功的。
最後一個心得,還是---遵守交通規則,人人有責。
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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