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小鼠 wrote:...(恕刪) kazamisa wrote:他可能不太清楚'刑...(恕刪) 行政罰法是以有無違規論處,有或沒有一翻兩瞪眼,該罰多少該怎麼罰都很明確。刑法除了以證據來決定是否有罪之外,還有很多量刑標準,所以須交由法官依案情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該公文主旨強調的是:"路口無減速部分並無違規",對於案件肇事駕駛是否有其他違規並無提及,且該案為汽車駕駛肇事致人死亡,無論肇事駕駛有無過失,依刑法當然先以過失致死移送,因此針對路口無減速部分自然要補充一句"依刑法過失責任論處即可,無須再課以行政罰",這是再自然不過的道理。至於該肇事者是其他責任(例如超速或酒駕之類),則是須由檢調單位另行調查。回歸討論串主題,不少人認為重機騎士未減速所以有肇事責任,所以小弟才貼出公文與法規來說明,行經有號誌之路口減速是屬於防衛駕駛,而未減速是否違規相信在公文與法規的說明下應該很清楚。至於騎士是否有其他肇責自然須由檢調單位調查鑑定,例如是否超速、是否在看到計程車時有時間反應等等。若有超速則其路口未減速部分就有責任了,若無超速當然就無責任。以上說明兩位是否滿意?是否還會認為小弟不太清楚"刑法"與"行政處罰"的差異處呢?
althewind wrote:若有超速則其路口未減速部分就有責任了,若無超速當然就無責任。.(恕刪) 以本案來說,因為路口有死角,所以你說的正確 (不能注意)如果換一個視界開闊的路口,這就不一定成立了
有無"過失"是這麼看的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8924132 wrote:有無"過失"是這麼看的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判決:「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恕刪) 同樣的對方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及注意的義務限速50,若車鑑會判定為騎到80也一樣違規。。。反正。。車種沒有對錯之分單純只是駕駛人之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