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黑絲襪貴婦夾警事件錄影男喊燒掀眾怒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此婦人已經被用三個罪(恕刪)



會不會最後只有易科罰金
coka wrote:
看完所有文章真的忍不...(恕刪)

照你的說法,应该|跟菲律賓杜特蒂的警察一樣,直接开搶正法!這樣子好不好?什麼年代了!執法还要看那麼多,直接正法最乾脆!
媒體報載:

夾警貴婦被帶回警局偵辦出面喊冤承認自己言語失當,

但強調是被警員「誤導」才會情緒失控,

自己突然被壓倒在地,認為警員執法過當自認非常委屈,僅願向檢察官陳述心聲,經檢方複訊後無保請回

而婦人也到醫院驗傷,會與家屬討論是否提告。
coka wrote:
看完所有文章真的忍不(恕刪)


反正總有些BB特別愛拿放大鏡看執法人員, 像是警察去買便當啦 去便利店買飲料啦

等到自己吃鱉時找警察處理,警察若是照他們說的那樣柔性處理又會靠北警查辦事不公

通常這類人都很會吹, 遇到事就會找警察然後躲得遠遠的!!

BTW 台灣特別多的一種現象, 對自己不利的就要講情, 對自己有利的就死咬著法!!
曉得 wrote:
板橋中正路平常就不容(恕刪)


那是別人買給她的喔
不是她自己買的
新聞已經有人跳出來說她之前在阿公店上班認識的客人買給她的
南無水蜜桃 wrote:
會不會最後只有易科罰金

公然侮辱只有6個月以下,
妨礙公務是3年以下,
傷害是5年以下,
只要有一個判決超過6個月以上,
就沒有易科罰金的疑慮!
非得鬧到被過肩摔再來哭哭啼啼,

做錯事乖乖繳錢就不會有更多麻煩,

活到這年紀會不懂嗎?
jill1124 wrote:
警方依法行政是沒有錯(恕刪)


理性討論。

法治社會如果是單方面檢視執法人員是否對已經違法的人民有恪守法令,這根本不會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基礎是人民要有守法觀念,如果人民普遍都不遵守法令,要以稀少的執法人員讓多數違法民眾守法,只是緣木求魚。

影片有兩個,一個是警察密錄器的影片,一個是路人拍攝整個過程的影片,建議把兩個影片都看完才知道為何員警要逮捕違法婦女。

妨害公務罪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警察在第一次被辱罵時已經警告對方違法,告知不得再犯。旁觀者影片中可以看到對方雖然遠離警察但繼續辱罵,就是妨害公務現行犯。無謂威脅法辦,警察已經先警告對方違法,對方無視警告繼續刻意為之,犯法被拘捕,這就是法治社會該有的作法。

施加報復性武力這個詞彙有非常高程度的臆測。1. 怎麼知道員警意圖報復?如何判斷員警自我心證有無報復意圖?2. 武力施行視其必要性,可以使用肢體控制對方行為亦可以使用致命性武器威嚇對方停止行為。請問,對於一個現場有試圖攻擊警察的違法民眾,出示手銬要求配合上銬逮捕,對方無視並拒絕,警察令其趴下配合上銬,依舊不配合且要求要看到警車,並逕自轉頭欲離開犯罪現場的現行犯,警察該做何處置迫使對方配合逮捕?警車是逮捕違法人員必要條件嗎?

辣椒水私刑報復這樣的詞彙更多是自我臆測及加油添醋成分。報復如同前述,何謂私刑?私刑意味當下對方已經完全受制於警察後,警察仍對其施加暴力威嚇造成其軀體受到損傷。但看影片是,警察壓制時,對方仍極力掙脫,進行反抗,過程中婦人攻擊警察眼部意圖使警察受傷達成其拒絕拘捕之目的。警察於掙脫對方手部纏繞後馬上起身使用辣椒水制服拒捕人員。當時很明顯婦人沒有受制於警察並仍意圖拒捕。我們來看一下警械有哪些:電擊槍、警棍、辣椒水。當徒手制伏無效並危及警察自身人身安全時,請問第一個該被使用的警械是什麼?那個讓對方損傷最小?就是辣椒水。

警察先警告行為違法 => 罪犯仍舊進行違法行為 => 警察聲明要逮捕 => 罪犯拒捕並試圖離開現場 => 警察出示手銬要求配合逮捕 => 罪犯拒捕並試圖離開現場 => 警察要求趴下接受逮捕 => 罪犯拒捕並試圖離開現場 => 警察肢體壓制 => 罪犯拒捕並攻擊警察試圖掙脫 => 警察使用辣椒水制服罪犯

jill1124 wrote:
而忽略法治精神的話,
武裝警察很可能會沉浸在這種英雄主義的氣氛而自滿,
有時會遊走法律邊緣而不自知,
有時就是把自己視為可以對任何人發怒的特權階級,
面對抗拒執法者,
權力展示與威嚇手段就會變成春藥,
好像穿上制服就是成為高人一等的合法流氓,
這不是民主常態。


同理,人民如果普遍忽略法治精神,違法人民沉浸在這種警察只要動用武力制服就極可能面對執法過當的後果而自滿,人民認為遊走法律邊緣可以任意為之且可以隨意拒捕而不會受到懲戒,人民認為可以隨意對公務人員發怒的特權階級,面對執法者,指責執法過當的威嚇手段就會變成春藥,人人都可以是合法流氓,這就是民主常態嗎?

民主不是被單獨主張的,民主是伴隨法治的。今天這個社會就是過於強調民主,法治已經完全忽視。民主與法治有共通點,就是兩者都需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不可無限上綱。民主與法治的關係是相輔相成、不可分離的。針對違法並拒捕現行犯,警察動用一定程度武力保護自身安全並制伏違法人員,應該是要受到支持的。
jill1124 wrote:...女方已經告訴員警叫警車來....
原始影片光是第一次看就很受不了...尤其那位旁白哥更應該順便上銬帶走的;坦白講女嫌是否有講這句話很抱歉沒聽清楚,若是在逮捕過程中,女嫌已經先主動而明確地向員警表達主動配合的方式與意願,這句話就非常關鍵!因此之後的暴力壓制是否必要就”大有問題”,再之後女嫌被動抵抗拒捕的行為是否可以列入罪行,也成”問題”;

影片尾聲警車不就來了,即使她再拒補兩三個人架她上車不行!?女嫌希望叫警車來,應該只是不想被用公開羞辱的方法上銬,更不想再面對情緒明顯失控的員警,所以她才寧願等其他警察來帶她上車;

難道她不自知脫序發飆罵員警的行為已觸法?或許一時歇斯底理失控之後,理智才剛開始恢復就自知”完蛋了”,已開始悔不當初,難道員警就不能依犯嫌意願先緩和緊張情勢,反正要押送嫌犯警車本來就一定要來(他應該已經通報了,否則警車不會來這麼快),當下有必要用暴力壓制!?

一堆人講美國怎樣怎樣丶強調美國警方幹掉了多少人,其實在現實中美國警方即使面對的是疑似藏有攻擊性武器的刑事重犯,的確是可以先掏出配槍指向疑犯,不過第一句話一定是”Show me your hands”,若嫌犯照做第二句話會是”Against the wall”(或是車),除非實施逮捕的地點是週遭無建物的空地丶同時已知或懷疑嫌犯攜帶武器,否則不會隨便大喊”On the ground”,對於一般未持有兇器的非刑事嫌犯,大多簡單一句”Turn around”足矣,若嫌犯再不配合警察已經可以直接趨前擒拿壓制!在一個四週都是建物丶嫌犯又不過是位手無寸鐵的尋常中年婦女,嚇令對方當著大庭廣眾先”趴下”...這擺明把人當狗在叫,故意強人所難更毫無必要!

PS:反正最後頂多易科罰金和解,雙方都有可議之處,糾纏下去對雙方都不利,不過那個沒打馬賽克把醜態百出影片散佈全世界的旁白哥...強烈建議千萬別放過!
灰翼 wrote:
理性討論。法治社會如...(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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