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錦滄 wrote:台灣對保障私權的觀念太薄弱了,法律不完全,執法、司法都有問題。當我的私人財產、生命受到侵犯時,究竟採取什麼作為是合法的?在美國人民對私闖民宅是的人是可能開槍打死而不需負責的,台灣呢? 真的不能同意更多了真的很誇張像這種還可以直接停到人家家裡去也只有在台灣都沒什麼事吧
inben2 wrote:把車子停到家樂福的...(恕刪) 舉的例子差很多一個是開放空間一個是民宅佔據家樂福的停車場,其實賣場可以用"侵占"來提告的,當然你停一下出去吃飯,賣場也不會因為你一個人說什麼。但你停一個月賣場就會叫了.....而民宅非開放空間,除了能告侵佔,還能多告入侵民宅都成年了這應該是基本常識吧~~車子停到別人家"裡面"去......這......除非鄉下大家好鄰居都打過招呼,不然誰敢這樣噜進去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