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道路交通法的行人路口橫斷條文翻譯(chatgpt)
(在斑馬線等處對行人等的優先)
第三十八條
當車輛等接近斑馬線或自行車橫斷道(以下於本條中稱為「斑馬線等」)時,除非可以明確判斷在通過該斑馬線等時不會有行人或自行車(以下於本條中稱為「行人等」)試圖橫越車輛前方,否則必須以能夠在該斑馬線等前(若有交通標誌等設置停止線時,則為該停止線前。以下同此項)停車的速度行駛。
在此情況下,若有行人等正在橫越或即將橫越斑馬線等時,車輛必須在斑馬線等前暫時停車,並不得妨礙其通行。
第二項
車輛等若在斑馬線等(除非在車輛等通過時,根據號誌燈的信號或警察等的手勢信號等已禁止行人等橫越,以下同)或其前方停有其他車輛等時,當要從該停車車輛等側方超車並駛入其前方時,必須先在駛入前方之前暫時停車。
第三項
車輛等在斑馬線等及其前方30公尺以內的道路區域內,除非符合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外,不得從前方行駛的其他車輛(不含特定小型動力機車等)側方超車並駛入其前方。
(罰則:第119條第1項第5款、第3項)
(於無斑馬線的交叉路口對行人的優先)
第三十八條之二
車輛等在交叉路口或其附近、未設置斑馬線的地點,若有行人正在橫越道路時,不得妨礙該行人的通行。
(罰則:第119條第1項第6款)
第119條
符合下列任一款情形者,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萬日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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唬唬生瘋 wrote:
第三十八條
當車輛等接近斑馬線或自行車橫斷道(以下於本條中稱為「斑馬線等」)時,除非可以明確判斷在通過該斑馬線等時不會有行人或自行車(以下於本條中稱為「行人等」)試圖橫越車輛前方,否則必須以能夠在該斑馬線等前(若有交通標誌等設置停止線時,則為該停止線前。以下同此項)停車的速度行駛。
在此情況下,若有行人等正在橫越或即將橫越斑馬線等時,車輛必須在斑馬線等前暫時停車,並不得妨礙其通行。
第二項
車輛等若在斑馬線等(除非在車輛等通過時,根據號誌燈的信號或警察等的手勢信號等已禁止行人等橫越,以下同)或其前方停有其他車輛等時,當要從該停車車輛等側方超車並駛入其前方時,必須先在駛入前方之前暫時停車。
第三項
車輛等在斑馬線等及其前方30公尺以內的道路區域內,除非符合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外,不得從前方行駛的其他車輛(不含特定小型動力機車等)側方超車並駛入其前方。
(罰則:第119條第1項第5款、第3項)
(於無斑馬線的交叉路口對行人的優先)
第三十八條之二
車輛等在交叉路口或其附近、未設置斑馬線的地點,若有行人正在橫越道路時,不得妨礙該行人的通行。
(罰則:第119條第1項第6款)
第119條
符合下列任一款情形者,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萬日圓以下罰金
在日本過馬路很安心,禮讓行人以深植民心
台灣已經有進步,日本80分、台灣現況40分、行人地獄期間10分
仿效日本
1.對於4線道之路口,建議行人專用30-40秒,四方行人皆可通行
其餘時間都是車輛專用通行時間
2.自行車過馬路必須走行人穿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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