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類似了
自己看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交字第 512 號宣示筆錄
法官已經說了:「觀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2、6款及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範之立法意旨,可知使用方向燈係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得以正確預知該車之行車動向並為及時因應之安全措施。是所謂「應先顯示方向燈」一事,文義解釋上自應包含正確顯示欲轉彎或變換車道方向之方向燈,及開始變換前至變換完成之過程中應全程顯示方向燈。」
你就沒有要轉彎,幹嘛打方向燈?
另外這個案例應該跟樓主的很接近
也是自己看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2257 號判決
別說我對你不好,我已經幫你找資料了

真誠的感謝您的幫助;您是少數真心提供幫助的人。謝謝您。

行政程序法 第 153 條︰一、略 二、略。三、略。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這才是重點;要研擬草案修法。不是靠函釋。法令用函釋太草率。未經立法討論不夠周延,如有問題再函釋嗎?


個人積分:359分
文章編號:90507653
感覺樓主是念雄女+台大的,和黃捷一樣的思維,法條寫的"應有順產並無重大併發症的經驗",黃捷說並没明確寫"生過"
條文很多只能用常理去理會,如果都要很明確且清清楚楚,那六法全書的厚度可能至少要三層樓高
前面就有人說了,如果你一直打左轉燈卻不轉,肯定造成交通大亂,只是樓主己切換過車道,嚴重性没左轉那麼嚴重罷了
換個立場來看,如果你前面車子不打方向燈就突然轉彎或打了燈卻半天不轉,跟在後面會不會很不爽?
道路是大家共同使用的,不要把奇怪的操作當作正常

[拇指向上]黃捷的X事與我無關。法條很清楚只是寫得很拗口,她沒看懂是智商太差。我的"錯誤"行為未列入法條中,無法可罰。否則行政機關就可以隨意抓人了。我認錯但不認罰。純屬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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