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案)交通違規申訴 汽車打左轉燈號,過兩路口未左轉;遭檢舉收罰單。違反第42條,未依規定使用燈號?

就法規而言,你的確違規,這沒什麼好說的
打了燈不轉,還拖了兩個路口,跟在你後面的車,要超車也不敢超
你用描述的方式說有變換車道後沒切掉
那還是違規啊,沒切掉是你自己個人疏忽行為
何況兩個路口距離是多遠距離,近可以很近,遠可以很遠
檢舉你的人有影片為證,你今天要說自己有理,你的證據在哪??
不是只有自己說說就能證明耶!
100868
真的啊…還想要去申訴? 當然申訴是你權利,但就問一句:為什麼方向燈打了2個路口還不轉彎啊?請問你要怎麼辯解?
williamwu1107
[拇指向上]不須辯解。重點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種行為要罰;開罰單依法無據。違法行為不是道德約束,是白紙黑字,講清楚說明白,是基本要求。依法行政是公務人員的ABC,不困難,不複雜。
低能小黃最會這招,開著方向燈一路都跨在線上開
williamwu1107
[拇指向上]這樣看來,他們還是有深入研究過的;這種行為,無法可罰。[笑到噴淚]
雖然跟樓主的案例不完全一樣
但也類似了
自己看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交字第 512 號宣示筆錄

法官已經說了:「觀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2、6款及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範之立法意旨,可知使用方向燈係在於使其他用路人得以正確預知該車之行車動向並為及時因應之安全措施。是所謂「應先顯示方向燈」一事,文義解釋上自應包含正確顯示欲轉彎或變換車道方向之方向燈,及開始變換前至變換完成之過程中應全程顯示方向燈。」
你就沒有要轉彎,幹嘛打方向燈?

另外這個案例應該跟樓主的很接近
也是自己看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2257 號判決

別說我對你不好,我已經幫你找資料了
williamwu1107
真誠的感謝您的幫助;您是少數真心提供幫助的人。謝謝您。
williamwu1107
行政程序法 第 153 條︰一、略 二、略。三、略。四、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這才是重點;要研擬草案修法。不是靠函釋。法令用函釋太草率。未經立法討論不夠周延,如有問題再函釋嗎?
mailseven wrote:
就法規而言,你的確違規,這沒什麼好說的
打了燈不轉,還拖了兩個路口,跟在你後面的車,要超車也不敢超

後面的車也就算了
如果對向的車要左轉
看到你打左轉燈
然後對向車(機車)一左轉,就被你直行撞上
對向的車(機車)還真倒楣
fanrien
說得真是太好了,我就被騙過幾次,超不爽,不檢舉這種駕駛真的對不起自己
williamwu1107
[拇指向上][拇指向上]下次遇上,記得別放過;聽說提供檢舉資料,警方未開單的話,你還可以提出申訴。
就受罰吧…結案。
williamwu1107
[拇指向上]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
規定是完成變換車道就要關掉方向燈
拖了兩個路口實在很難說是依照規定啦。

依照我的經驗,真心建議你三百省起來。
williamwu1107
[拇指向上]
williamwu1107 wrote:
要如何申訴,理由要怎...(恕刪)


方向燈一直閃,不轉彎也不變換車道

周圍的車是要怎麼因應三寶的動向?

申訴就是浪費其他人力物力而已

還打行政訴訟咧
williamwu1107
[拇指向上][拇指向上][拇指向上]
看了這麼多樓

感覺樓主是念雄女+台大的,和黃捷一樣的思維,法條寫的"應有順產並無重大併發症的經驗",黃捷說並没明確寫"生過"

條文很多只能用常理去理會,如果都要很明確且清清楚楚,那六法全書的厚度可能至少要三層樓高

前面就有人說了,如果你一直打左轉燈卻不轉,肯定造成交通大亂,只是樓主己切換過車道,嚴重性没左轉那麼嚴重罷了

換個立場來看,如果你前面車子不打方向燈就突然轉彎或打了燈卻半天不轉,跟在後面會不會很不爽?

道路是大家共同使用的,不要把奇怪的操作當作正常
williamwu1107
[拇指向上]黃捷的X事與我無關。法條很清楚只是寫得很拗口,她沒看懂是智商太差。我的"錯誤"行為未列入法條中,無法可罰。否則行政機關就可以隨意抓人了。我認錯但不認罰。純屬法律見解。
兩個路口還沒有轉彎,已經無關於前面的變換車道。
williamwu1107
[拇指向上]
交通部有很明確的解釋:
依據2020年5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0009306函內說明三,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車未有轉彎及變換車道行為時顯示方向燈,應屬不當使用方向燈之行為,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

什麼叫做行政函釋?
解釋函令,又稱為「函釋」,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發布,針對法規有疑義之部分,或應其他機關或人民之請求,為求法令適用能統一所作成的法規解釋

不用一直強調法規沒規定,主管機關發布的函釋對條例的解釋是有法律效力的
ms0372326
caoq 至少我沒查到,你可以查查看[敲碗]
williamwu1107
2020年5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0009306函;的確查不到?幽靈文件嗎?放在抽屜裡,不公告周知;這還能算數嗎?行政程序法154條要看看。還請貼上來分享分享?或公布查詢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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