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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的規定,交通違規罰單的開立是有時間限制的。具體來說,若是未依規定開罰,違規者可以請求免罰。
根據法律,罰單必須在違規發生後的 7日內開立,若超過這個期限,當事人可主張免罰。然而,這項規定適用於警察現場開罰單的情況。如果是經過舉報或由其他方式追蹤處理(例如監視器、臉部辨識等),開罰單的時間限制可能會有不同的解釋。
因此,假設您的情況是違規發生在10月22日,而罰單開立在11月4日,這明顯超過了7天,您可以依此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免罰申請,並且要求確認是否適用於您的案件。
但請注意,實際情況可能會受到不同的解釋及情境的影響,建議您可以向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或相關機關詢問具體的處理方式,確認是否符合免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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