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高拐 wrote:
沒錯!沒營業執照(恕刪)
「公路法」第77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V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公路法主管機關是監理單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主管機關是警察
自己想想怎麼檢舉吧
上面那個回你一邊跟車一邊報警的不對,那是無懸掛車牌的車輛才那樣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