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自何處計算,交通部業以107年6月11 日交路字第1070013850號函釋說明如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 款交岔路口10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 ,原則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始為明確,俾利用 路人遵循。至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建議各地方道路主管機關可依本部62年7月14日交路字第12815號函示有關交岔 路口自何處算起:「未設置號誌燈者,自四個轉角處起算 。設有號誌燈者,自燈柱起算。劃有停止標線,自停止標 線起算」辦理標線劃設事宜。
所以簡單認定就是有停止線,從停止線往外延伸10公尺的範圍內都不能停車。一般自小客車長4-5公尺,10公尺抓約2台車的車長。
所以以版主的照片所示,銀色車後方才能停車。紅色銀色都算10公尺內。
當然,這還是以處理檢舉的承辦警員認定為主。
gmisnotme wrote:
你檢舉的時候加寫上tnutem wrote:
原則上沒有畫紅線的地...(恕刪)
感謝各位的分析
主要是 因為那棟磚房也因為沒人居住 好久之前就倒了,地主把土地用鐵皮圍了起來。
所以車子停車 就會超出白線! 這照片是我早上七點左右, 因為他停在右邊,所以我是必得更靠近中線甚至超越中線停車才看的到前方道路左右車潮,在來就是 真的這位置停了一部車之後從對面斑馬線穿越的人勢必得要繞過該車。
所以才想說 這樣應該 檢舉不知道是否可行! 至於 申請劃紅線的部分,我應該會在下一個學校家長會會議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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