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蹟一:
未達路口中心處搶先左轉:
一開始是講說"無法證明路口中心點位置",沒有輔助線的路口就算了,被檢舉車輛已經算是逆向在面前也看不出來就算了。
在有轉彎輔助線的路口,被檢舉車輛已經跨線,對向左轉車都橫停在路口中央占用來車道了,也有標線可以參考位置,又改口說要有"該車完成全部左轉彎行為之相片或影片以明確佐證",就是不舉發。
事蹟二:
路口內轉彎才打燈不算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檢舉內容有附上"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結果回覆說"且道路交通管理理處法條例並無規範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我沒辦法舉證三十公尺到多遠,但都已經在路口內轉了才打燈,還不夠明確嗎?原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寫好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給你參考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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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附的是違規當下的"照片",沒辦法附上100公尺前的車牌車輛"影片".為必免爭議裁定不開單,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