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5年02月10日 23時 30分,甲方所駕 4455 - TY 號 自小客貨 車,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與敦化南路口 發生車禍致乙方吳三桂所騎 ABB-444 號 重型機車受損且駕駛吳三桂與乘客丙方(陳圓圓)受傷。
和解條件:
(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息事寧人,和解結案。條件如下:
1.由甲方賠付乙方的機車修理費、醫療費及一切其它損失,和解金總數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含強制險體傷理賠金﹞。甲方於中華民國 105年04月01日前,匯予乙方帳戶。
2.由甲方賠付丙方醫療費、工作損失及一切其它損失,和解金總數為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含強制險體傷理賠金﹞。甲方於中華民國 105年04月01日前,匯予丙方帳戶。
(二)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可再向甲方要求其它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若已提出告訴時應即無條件辦理撤銷告訴。
(三)上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兩方同意遵守,特立此和解書為憑。
誰賠誰都會寫很清楚。 沒寫的。都和解了。 怎追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