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擁有的是[優先權],並不是絕對路權.倘若行人是出奇不意的[突然出現],致使駕駛人無法做出迴避反應,那麼行人肇責就大過於撞擊者.一般而言 只要你看得到行人而且能閃讓[卻不作為],那麼撞了上去後肇責絕對是撞擊者.*交通法則第一優先的目的就是尊重生命
A辣愛怕跑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你PO的是舊法規以下才是現行法規: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如果綠燈通過行人穿越道還要減速慢行 交通不打結才怪...
A辣愛怕跑 wrote:那個法條 , 只是說 , 行人不管是有意或無意闖紅燈 , 駕駛都要注意、要停 ...(恕刪) 也是,不然就不會有下面這條了行人也有罰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這個影片看完...大家都應該會覺的罰太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