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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55544368
yuffany wrote:
我認為是警察將「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行為改用更重的「未依規定切換車道」來告發,
法官認為警察亂搞,不爽就駁回了。
就是這樣
A行為拿B法條處罰 學H神亂套法規當然把你駁回啊
然後一堆理盲濫情的鄉民就跟著媒體瞎起鬨....恐龍法官.........
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
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
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黃色小鸭 wrote:
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
處罰適用,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
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長知識了
難怪我檢舉國道上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的案件
國道警察幾乎都回覆說以48條開罰,很少有說以33條開罰的
我還以為他們怕以33條罰太重會容易被申訴
原來要以33條開罰還要有"驟然"或"任意"的情形才可以
不過,"驟然"或"任意"的認定標準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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