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連換兩車道硬切,這樣開車可以用影片檢舉嗎?

wessley wrote: 又來個 車上有 XX 結果啥動作...(恕刪)

的確情緒管理不好,但為了安全也的確讓人慢慢切過,感謝網友的指教,並指導如何檢舉,有缺失的部分本人也會痛定思過。
車牌有錄到 !!

國道公路警察局線上受理民眾檢舉國道交通違規

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225-1.php


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 (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 )


第 11 條::高、快管制規則!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罰款 3000 ~ 6000 元
第一,這應該還沒到硬切的程度... 對方除了有打方向燈也有稍做等待,個人覺得應該是他誤判你打算讓他,因為你既不加速也不減速,結果沒想到你氣成這樣...

2. 以在高速公路上這樣換車道的距離,個人覺得稍微太近了... 但很多行車記錄器因為廣角的關係會造成距離特別近的錯覺。所以這點不予置評,大概只有樓主自己最清楚。

3. 建議樓主下次遇到這狀況,要嘛在感覺他有要切的意圖就先輕按喇叭提醒,然後加速先過。要嘛就稍微鬆一點油門讓他。最糟的處理方式就是要快不快、要慢不慢,等於你只能賭對方夠有sense或技術夠好,這樣把安全交到對方手裡賭一把,你覺得正確嗎?

4. 從你的喇叭跟閃燈方式真的感覺不出來你車上有孕婦、妻小... 這兩樣不是不能用,但閃燈要閃就提前閃一下提醒,不要拉著故意照這麼久... 喇叭也是如此。 這兩個都是適度使用用來互相提醒用的,不是讓你發洩挑釁的。就是大家都把這兩樣東西拿來發洩挑釁,才導致連正常使用喇叭閃燈都可能被視為挑釁...
雖然實際情形已經很近了
但行車紀錄器的廣角鏡頭會拉遠距離
檢舉成案的機會不大

基本上有打方向燈大概很難檢舉成功
只能試試"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但這條也很難成功
各區的承辦員警都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什麼"民眾檢舉要從嚴認定"巴拉巴拉的..
其實就是怕麻煩
iamway wrote:
發生時間:2015...(恕刪)


檢舉過了,
不行,
所以我遇到龜車也會直接殺外線了

不過我不會像影片中那台神車一樣硬擠,
因為我還想多活幾十年
剛收到線上系統檢舉通知結案,上網查一下回覆如下:
您好:
您於103年4月21日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網路線上服務系統檢舉交通違規1事,答復如下:
一、 有關您檢舉5**7-G*號車,於本(103)年4月19日21時0分,在國道一號公路北向197公里處,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1案,經審視採證錄影資料顯示該車違規行為明確,足資認定違規事實,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製單舉發在案。
二、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安康。

感謝minchia1326網友指導並傳送該車的監理所線上查閱的詳細資料(maybe??)給我,也感謝本大樓的網友指點。
大樓內有蠻多人說檢舉不會過,但我想是因為有附上該車的詳細資料(內容有該車主先前的兩件未結案違規事項),可能讓警方認為該車駕駛屬危險駕駛,才增加檢舉成功的機會。當然minchia1326大大幫忙提供的文字敘述,與違規法條也大大的幫助了可能成案的機率。
當初建議警方的違規內容為:
第四十三條??。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車距迫使他車減速讓道,更何況還連切兩車道)
但警方最後是以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製單舉發
希望可以成為大家以後檢舉成功的範本之一。
iamway wrote:
剛收到線上系統檢舉...(恕刪)


哈哈,恭喜出了一口怨氣,網上意見正反都有,有正面的也酸言酸語的,我只是提供我這兩年
跟國道3隊與國道7隊溝通交流的經驗.

對於不當變換車道與插隊,承辦人員說:對方因上述行為造你必須減速或偏移車道就會成立,
最好在先閃大燈或按一下喇叭警告,還是要插進來又造成你減速又偏移車道那就更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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