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lpc wrote:本來就不應該禮讓違規的車 / 人君不見常常有車禮讓違規行人,結果行人被其他車輛撞上?禮讓違規車輛亂行,就是製造更高的危險給週遭的人 我也不想禮讓那些白目違規的人可是我更不想因為 「因注意未注意」 帝王條款而承擔賠償責任
街口 wrote:我也不想禮讓那些白目...(恕刪) 在筆錄時紀錄"沒看到"就容易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結果但是車主已經看到對方車輛且閃燈警示, 令假設對方在筆錄上也紀錄看到我方車輛雙方都沒有"未注意"的情況是否就回歸基本的路權來處裡碰撞的狀況?雖然我們都要避免碰撞發生, 後續處理不但勞心且勞力但這狀況一定得有一邊得停車, 如果兩邊都沒停車時,在擁有路權的這邊可不可能得到0%肇事責任?